前蘭嶼分駐所所長李哲銘助運毒重判7年半 貪污20萬繳回

臺東蘭嶼分駐所所長李哲銘協助運毒,當年檢警曾召開記者會說明。(圖/記者楊均典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東縣警察局蘭嶼分駐所長李哲銘,2019年間參與蘭嶼外海1500公斤毒品漁船走私案,遭檢調人員逮捕。李男原本可以分紅600萬元,但因被轉派而失去「所長」身份,分紅立刻被減少100萬元,同夥密謀推李男揹鍋。李男二審遭重判7年半,並沒收犯罪所得2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4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19年5月間,臺東縣警察局接獲情資毒梟將從柬埔寨走私毒品以蘭嶼爲中繼站,接着從臺東富岡漁港上岸,警方於是聯合海巡單位專案小組予以偵破,起出1500公斤安非他命和愷他命。檢方持續追查,發現前蘭嶼分駐所所長李哲銘,也涉入本案,引發重視。

經過調查後,發現李男任所長時,疑似因欠下千萬元債務經濟狀況不佳。這時結識藍悅號」漁船鄭姓船長,發現鄭姓船長也想藉走私大撈一筆,雙方決定以漁船作爲毒品走私集團運輸工具。兩人共同找了在臺東經營五金行的李姓男子,再透過李姓男子牽線,找上有運毒前科劉男,輾轉聯繫國外毒品來源的走私毒品集團,並約定運費1600萬元。

1600萬元分贓由李哲銘及牽線的李男各分600萬元,鄭男400萬元;但李男當年4月間被轉調臺東分局衆人隨即決定扣減他分贓100萬元給其他同夥。另外衆人也私下謀議案發後要推李哲銘揹鍋。毒品走私在當年5月被查獲後,李哲銘與李男打算搭桶子出海,但漁船開到海上時,李男卻假裝暈船,硬要返航,結果自己上岸後立即投案,李哲銘雖躲藏,但數日後就被查獲,犯罪所得只有前金收受的20萬元。檢方對一夥人提起公訴。

一審將李哲銘判刑6年6月,其於衆人分別判刑5年4月到7年10月不等刑期。二審改將李哲銘判刑7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20萬元,其餘共犯刑度略有增加。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定讞,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