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幸福人壽董事長600萬元交保 高院駁回北檢抗告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 聯合報系資料照

鄧文聰之前因涉掏空案,最高法院依2個保險法背信罪判刑10年、16年,另洗錢判刑4年定讞,3罪應執行2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5億元。鄧文聰入監執行後,在去年底獲准保外就醫。

因鄧文聰另有2案正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北院13日裁定鄧文聰1000萬元交保,後改4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戴電子腳環;北院24日再度開庭,訊後裁定加保到600萬元,且須每天到北院法警室報到及晚間持專用手機拍攝照片傳送到監控中心。

臺北地檢署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天宣佈裁定駁回,指鄧文聰涉犯的特別背信罪雖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已因前案入監服刑,直到去年底才被法務部矯正署以罹患重病爲由,准許以100萬元保證金保外就醫。

高院說明,合議庭審理後,認爲北院裁定沒有違誤或不當,且600萬元保證金已超過法務部所定的100萬元保證金數倍,又有各種防逃強制措施,足以取代羈押,所以檢察官抗告爲無理由,予以駁回且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