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前董座鄧文聰保外就醫 每天法院簽到!檢抗告遭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因涉及掏空幸福人壽67億多元案遭判刑27年,入監服刑,申請保外就中,他另涉贓款購買北市信義區D3土地遭依保險法特別背信等罪,臺北地院13日裁定400萬元交保,配戴電子腳環,週一到週五到法院簽到,24日改裁定600萬元交保、每到到法院法警室報到。檢方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27)晚間裁定駁回確定。
鄧文聰2007年挪用幸福人壽資金向渣打銀行質借2200萬美元,另向瑞士EFG銀行違法質借逾2億美元掏空幸福人壽127億元,多案先後被判刑10年、16年、4年定讞,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併科罰金8.5億元。鄧發監後,一度在八德外役監服刑,他稱罹患重病,2024年申請保外就醫獲准。
由於鄧文聰另涉嫌以幸福人壽的資金,買下臺北市信義區D3土地,又賤賣給可實質掌控的富創公司,2020年8月北檢先依《保險法》特別背信等罪起訴他;溯源追查金流發現,鄧自2007年至2010年間,另以海外紙上公司名義,質押幸福人壽資產借貸5900萬元美金,從瑞士輾轉洗錢匯往香港、新加坡等地,再轉匯來臺,此部分也涉嫌違反《保險法》等罪,2021年7月13追加起訴。
高院表示,鄧文聰涉犯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之特別背信罪,經檢察官起訴,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惟其因前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業已入監服刑,之後於去年12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以其罹患重病,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准予其提出100萬元保證金,以及限制出境、出海,而保外就醫,復自今年1月6日起展延3個月。
高院指出,從而,堪認鄧文聰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痊癒,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101條之2規定,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鄧文聰無羈押必要而裁定如上,核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抗告意旨雖指摘原審未裁定羈押或重保,容有違誤。
然鄧文聰有不得逕予羈押的事由,已如上述,且原裁定的保證金已超過法務部所定保證金數倍之多,又輔以各種防逃強制措施,實足以取代羈押,是檢察官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