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索檢舉獎金 前偵查隊長貪16萬 判3年8月定讞

屏東縣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前隊長邱奕成,二○二一年因承辦賄選案件,向線民索討兩成檢舉獎金共十六萬元,被廉政署跟監到警察局停車場人贓俱獲。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邱三年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定讞。

邱奕成目前停職,屏縣警局說,接獲正式判決文後報警政署依法免職。

邱奕成二○一八年擔任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期間,受理線民檢舉縣議員候選人賄選案件,並將情資提供給檢察官偵辦,案件最終被偵結起訴。

邱奕成自認偵查案件有功,且知悉線民可依規定請領檢舉獎金,向線民表示「辦案過程中間很辛苦」、「你要內行一點,比較好辦事」,並以手指比出「二」手勢,要求檢舉獎金的二成,作爲對價。

線民擔心不配合身分會被曝光,答應提議;邱二○二○年調升刑大偵二隊長,持續協助聯繫檢舉獎金請領事宜,二○二一年三月駕偵防車載線民到銀行兌領獎金支票八十萬元。

邱事後要求線民將二成獎金十六萬元放入信封交給自己;廉政署接獲情資,沿途跟搜邱的偵防車,待邱返回警局後攔查,邱將信封塞入褲子口袋開車門逃跑,仍被逮捕。

一、二審依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邱四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更一審考量他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法減刑,依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刑三年八月,最高院認爲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