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以所謂“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非法經營犯罪案一審判決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全國首例以所謂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非法經營證券融資業務案件,以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被告人蔣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葛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蔣某在沒有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利用分別實際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業務員招攬客戶,從客戶處收取保證金,以1:1至1:15不等的槓桿比例爲客戶尋求場外配資,通過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或利用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下投至客戶實際控制的私募基金產品(以下簡稱“FOF基金”)等方式,將場外配資提供給客戶用於買賣證券,從中賺取息差直至案發。在此期間,李某、蔣某以上述方式爲客戶提供場外配資共計7.4億餘元,賺取息差1100餘萬元;葛某作爲業務人員,參與場外配資4.7億餘元。

被告人李某、蔣某,夥同被告人葛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綜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各名被告人的具體地位、作用、認罪悔罪表現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資本市場出現了以所謂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場外配資以規避監管的現象,本案系全國首例此類型非法經營犯罪案件。FOF基金是專門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的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依法設立的FOF基金是一種承擔市場風險的金融工具,根據有關規定,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貸。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蔣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產品下投至客戶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質上是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從資方處獲取配資後提供給客戶用於證券交易,從中獲取固定息差,並不承擔投資風險,屬於以“FOF基金”爲名而行場外配資之實的行爲。

在此模式下,被告人李某、蔣某等人採取了設定風控線、要求盤方補充保證金、贖回子基金等風控措施,符合證券融資業務的特徵。鑑於相關配資具有槓桿資金的特徵,客戶的融資交易脫離了證券融資交易的監管,對證券市場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依法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