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員工炒股辛酸淚?分公司老總集資炒股不賺反虧

監管再罰證券從業者違規炒股,勞心費力還虧錢,購買理財它不香嗎?

日前,江蘇證監局新披露了一則券商員工違規炒股罰單:2名券商員工在3年內,通過使用7個他人賬戶,違規交易股票累計成交2.73億元,最終實現了91.65萬元的虧損,並分別被處以2萬元罰款

同時,湖北證監局則同步更新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曝光了兩名證券分支機構老總的違規交易股票案,其中一名證券分公司負責人炒股一年虧掉41.2萬元,此次罰款20萬元;另一名證券營業部副總雖炒股5年半,累計賺了97萬元,但扣除120萬兩融利息,這位老總非但沒有賺錢,最後還被罰一沒一194萬元。

兩員工3年瘋狂交易2.73億,虧損91萬

在江蘇證監局5月24日公佈的罰單中,兩名證券從業人員都是80後,也都曾是同一家證券營業部同事

其中趙某偉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先後在東海證券蘇州蘇華路證券營業部、國融證券蘇州干將西路證券營業部、國融證券揚州曙光路證券營業部任職;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郭某鳴則先後在國融證券蘇州干將西路證券營業部、廣發證券蘇州大道東證券營業部任職。

經查,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趙某偉、郭某鳴共同使用榮某某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其中,趙某偉使用該賬戶買賣國電南瑞保稅科技等23只股票,總成交金額爲450.24萬元;郭某鳴使用該賬戶買賣合肥百貨、海特高新等37只股票,總成交金額爲917.88萬元。二人共同使用該賬戶實施的股票交易共計虧損16.68萬元。

而除了上述共用賬戶外,趙某偉還在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的3年內,使用趙某某、林某某、梅某、費某某、高某、楊某某等6個賬戶,共計買賣東方財富三豐智能等148只股票,總成交金額爲25980.76萬元,共計虧損74.98萬元。

儘管郭某鳴提出,榮某某賬戶一直系其父親操作,期間曾交由趙某偉操作,她本人從未控制過榮某某賬戶。但江蘇證監局根據當事人詢問筆錄、榮某某賬戶交易記錄等認定郭某鳴操作榮某某賬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故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最終決定對趙某偉、郭某鳴分別處以2萬元罰款。

冒用7個他人證券賬戶,3年時間違規對100多隻股票累計交易2.73億元,兩人最終虧損91.65萬,罰款共4萬。

分公司總經理集資炒股,虧損超40萬被罰20萬

5月25日,湖北證監局也披露了一家券商分公司總經理的違規炒股案,值得注意的是,這位當事人炒股虧掉的41.2萬元裡不僅是籌資金,還包括向員工集資的錢。

經湖北證監局查明,帖某衛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在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擔任萬和證券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升任總經理。

應帖某衛要求,“餘某”和“馬某”證券賬戶分別在2017年7月、10月,在其任職的萬和證券湖北分公司開戶,並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間由其控制使用。帖某衛共在“餘某”和“馬某”證券賬戶中投入本金合計272.21萬元,來源爲向員工集資或自籌資金。

具體而言,“餘某”賬戶於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委託交易共計335筆,買賣交易金額爲1937.4萬元,虧損14.9萬元;“馬某”賬戶於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6日,委託交易共計1159筆,買賣交易金額爲2826.4萬元,虧損26.3萬元。

湖北證監局認爲,帖某衛借用“餘某”和“馬某”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其處以20萬元罰款。

一年多時間,又是向員工集資又是自籌資金,累計投入本金超270萬,合計交易1494筆,到頭來這位證券分公司總經理不僅虧損41.2萬元,還倒被監管罰款20萬。

營業部副總炒股5年半罰沒194萬

對比上述兩個案例,湖北證監局5月25日公佈的另一罰單中,當事人的投資技術顯然要好得多:5年半時間炒股賺到97萬。但扣除120萬兩融利息,這位證券營業部副總非但沒有賺錢,最後還被罰一沒一194萬元。

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劉某麟就職於中國中投證券武漢香港路證券營業部,擔任副總經理。而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間,劉某麟控制使用其弟弟“劉某”的證券賬戶累計交易了46只股票。

據悉,劉某麟期間使用單位辦公電腦、手機合計操作“劉某”賬戶交易合計11681筆,佔委託交易的86.07%。“劉某”賬戶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額爲7070.43萬元,其中劉某麟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賬戶交易46只股票(佔比97.87%),成交金額6354.58萬元(佔比89.88%)。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劉某賬戶累計賬面盈利107.94萬元。按照劉某麟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賬戶成交金額佔比89.88%計算,其中歸屬劉某麟的賬面盈利爲97.01萬元。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劉某麟提出,營業部在提供融資業務中收取了融資利息和費用,經計算,營業部累計收取融資利息和費用合計120萬元。扣除這些支出,實際沒有盈利所得。但湖北證監局指出,在對違法所得進行認定時已將合理稅費予以扣除,融資融券應付利息不屬於涉案違法行爲的直接成本,與涉案違法行爲本身無關,故對劉某麟該項主張不予採納。

最終,針對劉某麟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97.01萬元,並處以97.01萬元罰款。

綜合來看上述三個案例,不管是普通員工、營業部副總還是分公司總經理,不論是違規炒股1年、3年還是5年,不論有自行籌資、向人集資還是兩融槓桿,證券從業者下場炒股的成果似乎並不比散戶優秀,虧錢賠本仍是常見結局

同時,在監管機構日復一日的打擊查處下,違規借用他人賬戶炒股不僅費心費力不賺錢,更可能招致嚴格的行政處罰。作爲專業的證券從業者,有這錢去投給優秀的基金管理人不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