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他工作時勿引吭高歌 臺南作業員嗆女倉管「X」逆轉無罪

臺南某工廠鄭姓男作業員不滿林姓女倉管人員規勸工作時勿引吭高歌,今年1月底在茶水間辱罵「幹」、「你有病要去看醫生」而挨告,一審認他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6千元,上訴二審認「幹」字屬於有些人日常言談習慣性混雜粗鄙髒話,且言語攻擊時間短暫,並非反覆恣意謾罵,改判無罪。

林女說,鄭一直以來在公司工作時都會大聲唱歌,影響到他人,同事之間本都一直忍耐,也有主管勸說過了,鄭依然故我。23日當天上午11時許,她在跟客戶講電話時,突然聽到鄭發出高亢的聲音,嚇到她了,不慎脫口而出對着電話說有病嗎?他不知道是不是有聽到,當場就對她罵髒話,罵「幹,你在講三小(臺語)」。後來約12時5分,鄭又在領便當處,當大家面前用手指着她說,「你有病要去看醫生(臺語)」等語。

鄭表示,當天上午10時多接到老婆的電話說女兒早兩週生小孩,他當下很開心,就找一個同事要出去外面抽菸、倒水,並大聲唱歌,林女聽到之後,就罵他神經病,但不是面向他罵的,本來是上前要找她理論,但是她罵完就走了,就在她後面罵一句幹;接着到中午時候,他要去拿便當遇到林女,就跟她說如果有病的話,就要去看醫生,之後他就離開了。

臺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按公然侮辱罪所處罰公然侮辱行爲,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風險。

因此,爲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公然侮辱罪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爲,應指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合議庭認爲,鄭上開所言是對於與林女間因爭執所爲內心不滿純粹情緒用語,其中「幹」字屬於有些人日常言談習慣性混雜粗鄙髒話,且其言語攻擊時間甚爲短暫,顯非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即難逕認鄭是故意貶損林女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且鄭所爲負面言語,雖有對林女輕蔑、不屑之意,而可能造成林女一時不快或難堪,但上開言論冒犯及影響程度甚爲輕微,當場見聞者也不多,難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法官撤銷原判決,認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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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爲,鄭男負面言語,雖有對林女輕蔑、不屑之意,造成林女一時不快或難堪,但其冒犯及影響程度甚爲輕微,當場見聞者也不多,難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