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無房屋 宅基地可被收回
近日,自然資源部等七部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覆。就該建議中提到的“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給出明確答覆: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
就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華南農業大學農村法治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新型城鎮化法治研究中心王權典教授在接受南方日報採訪時指出,此次自然資源部答覆關於城鎮居民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並未突破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
在廣東乃至全國加快推動“房地一體”登記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明確並兌現這項權利,有助於打消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無路可退”的後顧之憂,而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依然被嚴令禁止。
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有規可依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三者要分開來看。根據《憲法》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村民個人並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只能通過確權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而城鎮居民通過繼承獲得的,也是後者。
王權典指出,答覆並未突破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及一直以來司法實踐的原則,符合《物權法》特別是新頒《民法典》的權利保障精神,也符合農村“三塊地”改革方向。
記者諮詢了省自然資源廳、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有關負責人瞭解實際操作情況。以廣州白雲區爲例,在“房地一體”登記之前,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可依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並辦理確權。廣州各區的具體操作略有差異,不少是隻頒發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但證書上沒有地塊具體的位置座標,登記率還不高。
目前,全省各地正加快推進房地一體登記,將有助於將這項權利進一步落實到位。在這個過程前期,不動產登記部門會通過權籍調查,理清權屬關係。繼承人可以通過“房地一體”登記,一次性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沒有住宅、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依託的客體也隨之消失,繼承人也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村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因此,也有專家建議,要特別留意對村裡宅基地上住宅的維護、修繕。
記者留意到,近年來關於宅基地的各項權利不斷得到明確,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規定從未放寬。
王權典認爲,宅基地制度逐步擴大改革範圍並協同推進,是爲了提高農村宅基地利用效率,配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利於吸引人才返鄉創業以及引導社會資本下鄉、發展鄉村產業,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如何構建既能平等保護每位公民的繼承權和財產權,又能平衡繼承人之間、繼承人與集體組織之間的利益衝突,且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宅基地制度顯得重要。”王權典說。
王權典建議,首先,加快宅基地確權頒證,做到應確盡確,保證宅基證到戶率。其次,清楚界定集體成員、實施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宅基地流轉和使用管理、閒置宅基地再利用的收益分配等,都要在界定集體成員和完成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展開。
同時,加強對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將宅基地流轉與有償使用相結合。當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需要流轉的,原則上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再行流轉,已流轉的應通過村民自治對該宅基地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 體現所有者權益。
南方日報記者 黃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