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 七仙女露私密處陪酒判免罰 法官:有房門阻絕非公共場所
七仙女露私密處陪酒判免罰,法官認定包廂有房門非公共場所免罰。(中時資料庫)
臺東分局在今年1月底,獲報轄內有「小吃部」暗藏脫衣陪酒色情消費,立刻持法官所核發搜索票前往查緝,當場在包廂內查獲7名女子脫衣裸露私密部位,和客人大玩情色遊戲陪酒,並將7名陪酒小姐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審理後認定,「脫衣場所位於有房門阻隔之包廂內,非顧客以外之人可以自由進出」,不算公共場所,當庭諭知7人均免罰。
根據判決書記載,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於今年1月20日晚間8點多,前往臺東市以越南女子擔任女侍店的小吃部包廂內,查獲何、詹、陳、阮、黎、張、阮7名女子脫衣陪酒,以取悅顧客或換取小費,顯已妨害善良風俗,因此7人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但法官審理認爲,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不過法官依據法條內容也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空間,若已有設置相當之隱密措施,即難認與上述規定之「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要件相符。
因此法官認定,被移送人7人所爲均系在有房門阻隔之包廂內,包廂以外之其他顧客,並不能自由進出該包廂,該包廂當非屬於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空間,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要件不符,諭知被移送人7人均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