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大戰落幕 武昌街老天祿告贏上海老天祿
知名的臺北市西門町老天祿滷味爆發商標權官司,謝玉泉經營的「老天祿」食品,指控「上海老天祿」長媳周映設立的祿大食品侵權;智慧財產法院歷審判決,祿大食品不得使用老天祿、臺北老天祿及臺灣老天祿販賣滷鴨舌及肉制商品,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西門町有2家老天祿各屬於不同家族經營,目前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祿」是蔡毓根家族經營,武昌街的「老天祿滷味」則由謝玉泉家族經營,本件訴訟是因蔡家的長媳以標榜「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等文宣販售商品引發官司。
謝提告,上海老天祿公司並無肉製品、滷味商品的商標權,其無商標權,不可能授權周女的祿大食品使用商標,且周女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爲廣告宣傳,在網站不斷強調滷味,並放置老天祿武昌街店面照片、包裝盒照片,侵害老天祿的商標權。
謝玉泉指控,「老天祿」已爲滷味代名詞,周女以老天祿第二代宣傳商品,會讓人聯想到滷味、滷鴨翅,且周在銷售滷味的店面招牌、看板等處標示「老天祿」,讓消費者認爲滷味商品爲「老天祿」所產製,侵害老天祿的商標權。
周女的祿大食品主張,使用這些文字是標語而非爲商標使用,她是上海老天祿創辦人的長子之配偶,協助經營「上海老天祿」逾20年,使用這些標語等文字只是形容她與所販售商品,表彰自己名稱、商品所憑技術及口味傳承之來源,沒有侵害商標權。
智慧財產權第一審及第二審都認定,商標「老天祿」已廣爲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以交易市場來看,相關消費者對這個商標應較爲熟悉,周女使用「老天祿」商標非爲善意,應完整標示上海老天祿公司公司全銜,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
合議庭指出,上海老天祿公司非本案當事人,周女與上海老天祿非同一之權利主體,她的祿大食品公司已構成侵權行爲,判決不得在公司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祿的商標,已使用的廣告看板及網頁或行銷物件應銷燬或刪除,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