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亡羊補牢帶動改革契機
行政院院會30日針對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稅捐加計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欠缺合理性,屬違憲應立即失效的解釋裁定後,雖然大法官會議只是針對民衆陳述的遺贈稅法做出違憲解釋,但院會卻拍板將其他五部同樣有類似違憲規定的法案,並同遺贈稅法,共六部法案一併移送立法院,並列爲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期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儘速合憲。
對於行政院會的此一決策,雖屬亡羊補牢之舉,但我們除了肯定行政部門知錯能改的做法,以及彰顯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權責的尊重之外,更難能可貴的是,如依過去行政部門的慣性思維與迴應模式,包括財政部和林全院長,大可只針對大法官會議憲法解釋令所觸及的遺贈稅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部份予以單獨提出修正即可,而今竟然是「要五毛給三塊」,其他五部也有類似加徵利息條款的法律,也主動一併提出修正。
在肯定行政部門締造此一新猷的同時,我們覺得正好可藉此探討政府整體施政,是否如工商企業界所言,存有「行政失能,國會失職」的罩門與積習。
首先,不妨以大法官會議此次所做解釋令的個案來做案例檢討。根據報導,此案源於有民衆於6年前在依法繳納遺贈稅稅款及滯納金之後,外帶還要繳交滯納利息93萬元。當事人心生不平,於是先向財政部提出訴願,申請退還滯納利息被駁回,繼而提出行政訴訟也敗訴,迫得只好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爲什麼當事人先後向主管部會和行政法院提出的訴願和行政訴訟,會分別遭到駁回與敗訴?癥結顯然在於現行遺贈稅法白紙黑字載明可課徵滯納金並加計利息的規定,因此包括財政部與行政法院分別駁回當事人的訴願及裁定敗訴,可以說是「於法有據」,算不上是刁難民衆。
進一步探討,財政部及行政法院承辦人員即使在受理過程中,容或也發現現行法規確有不合理之處,但囿於「惡法亦法」的傳統慣性思維,從而做出駁回或敗訴的裁決,其實也就不足爲奇。
然而,如果以大法官會議的此一解釋令,比對同樣在今年初才做出的另一個解釋令,認定現行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執行業務支出可採列舉扣除,但適用對象卻不包括演藝人員的演出行頭、治裝等執行業務支出,顯有不符法律公平適用之處,進而認定屬違憲應立即失效。值得注意的是,提出此一申請大法官解釋的,並非同樣曾向財政部提出訴願而遭駁回的當事人,而是在當事人轉而向法院提告時,主審法官認同提訴人的主張觀點,於是一方面暫時擱置案件的審理,另方面則是主動代爲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申請。兩相比較之下,先後接受陳訴的財政部官員,倒是口徑一致的予以駁回訴願,但審理滯納金加計利息的行政法院法官,和審理列舉扣除額適用對象的地院法官的反應模式卻是截然不同;前者遵循的是即使明知惡法,但還是依「法」行政;後者則是暫停「惡法亦法」的適用,並主動聲請釋憲。
雖然這兩個憲法解釋案例,照見行政乃至司法體系的某些缺失。但所謂「知過能改,善莫大焉」,以滯納金加徵利息的釋憲案爲例,我們也看到行政院會不只將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以及規費法等五部同樣有在滯納金之外另須加計利息的法律,主動一併提出修正案。另外,現行相關法規,除了滯納金之外,還有滯報金及怠報金的科目,同樣也有必須加計利息的規定。這兩部份,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其實並未觸及,財政部與行政院大可被動迴應,只檢討取消滯納金加計利息部分,而今院會的決定卻是「主動加碼」,不只是「要五毛給三塊」,而是「要五毛給三塊,外加兩大塊」了。
總體以觀,林內閣迴應大法官會議有關滯納金加計利息違憲的解釋令,性質上雖屬「亡羊補牢」的個案,但我們期待這個個案可以成爲翻轉「行政失能」的春燕。面對外在環境的快速變化,以及民衆權利意識的高漲,政府施政自然不應該好官我自爲,死抱「惡法亦法」。而如能確實做到「亡羊補牢」,則不只可以化解危機,還可以成爲帶動改革轉型的契機。林揆其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