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輕罪 遭停職 林姿妙提行政救濟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指停職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吳佩蓉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圖利等罪被判12年6月,她覺得「自己沒有做壞事」,至今仍無法接受被判重刑,還被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職,成爲全國首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據瞭解,林姿妙已委由律師團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另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林姿妙與縣府官員等人被控涉貪、洗錢等罪嫌,宜蘭地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特殊洗錢罪,分別宣告有期徒刑7年、2年6月及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她至今仍無法接受,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不能理解爲何被判如此重刑。

被視爲國民黨參選下屆宜蘭縣長熱門人選的不分區立委吳宗憲14日指出,他日前在臉書發文提到林姿妙案件,涉犯「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但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是當年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加入財產來源不明罪時,忘了回去修改《地制法》第78條的停職規定。林姿妙看到該篇貼文,主動聯繫他討論更完整的法律論述,之後林姿妙的律師團隊的申請書就是朝此論述方向努力。

林姿妙與律師討論後,律師團本月10日向行政院提出訴願,13日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申請書指出,民國88年《地制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僅有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系民國98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新增。

而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度爲5年以下,遠低於圖利罪法定刑度爲5年以上,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皆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得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的法律效果。

申請書強調,停職處分的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若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權利,即得繼續擔任宜蘭縣長,貫徹政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