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零售藥店嚴格執行退熱類藥品購買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

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零售藥店嚴格執行退熱類藥品購買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

全市各零售藥店:

自5月18日起,我局對全市零售藥店開展了拉網式巡查,巡查中發現仍有部分零售藥店未嚴格執行退熱類藥品購買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以下簡稱登記報告制度),包括少報漏報、未張貼需登記報告退熱類藥品目錄和發熱門診名單等問題,藥店個別工作人員甚至仍不清楚要執行登記報告制度,不瞭解不熟悉市疫情防控新冠肺炎監測與數據分析平臺設備(以下簡稱設備)和省智慧藥監繫統“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操作。

爲貫徹落實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和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充分發揮零售藥店在疫情防控中“哨點”監測作用,全市各零售藥店要樹立“共同抗疫,人人有責”的理念,必須持續做好退熱類藥品購買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持續築牢疫情監測的“哨點”防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零售藥店必須嚴格執行進店出示健康碼等防控措施。健康碼爲黃色的,應拒絕其進店,並引導其到醫療機構就診。對健康碼爲綠色的進店顧客必須提醒其佩戴口罩,並通過設備進行體溫測量。體溫顯示異常的,應建議顧客再次進行測量,並用水銀溫度計進行復核。對發熱人員應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有關規定引導其儘快到附近發熱門診就診。門店從業人員要加強個人防護,作業期間必須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勤消毒

二、零售藥店必須在顯著位置展示購買退熱類藥品疫情防控要求。張貼《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發熱門診名單》以及“配合測溫全稱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碼”等相關疫情防控告示,並保持相關告示完好無損且不被遮擋。

三、零售藥店銷售退熱類藥品時,必須通過設備進行登記,並按照要求及時上報至省系統,不得瞞報、少報、漏報。若尚未安裝設備的,應做好紙質登記,並按照要求上報至省系統,同時主動聯繫設備公司予以安裝,並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若已安裝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的,應及時聯繫設備公司維護人員進行維修,並同時採取紙質登記方式進行登記銷售,設備恢復正常後,應立即進行補錄,並確保補錄數據真實完整;未安裝設備或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對發熱購藥人員信息都要及時告知社區“三人小組”,並做好記錄。

四、零售藥店(包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網絡銷售退熱類藥品的,必須網訂店取,主動聯繫客戶上門取藥或到就近的門店取藥,並按要求及時做好購藥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不得通過送餐、跑腿、快遞等服務平臺進行配送。不得向省內高風險地區和“黃色”健康碼的顧客銷售(含網絡銷售)《目錄》內藥品。

五、當零售藥店所在街道行政區被認定爲中高風險地區期間,區域內零售藥店暫停銷售(含網絡銷售)《目錄》內藥品,直至恢復爲低風險地區。

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要落實好主體責任,加強對下屬門店的監督巡查力度,必須對門店執行登記報告制度情況(含網絡銷售)進行抽查,發現未嚴格執行的,務必督促其整改到位。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應主動向門店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藥品網絡銷售企業自6月5日起,不得向收貨地址位於廣州、深圳、佛山地區的個人消費者銷售《目錄》內藥品,直至該地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具體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八、零售藥店在執行登記報告制度時,對不配合購藥者,要充分做好溝通解釋,避免發生爭執。對有傷害他人或破壞設備等暴力行爲的顧客,應做好個人防護,並第一時間報警處理。

九、我局將持續加強對零售藥店執行登記報告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嚴格執行登記報告制度和相關指引的零售藥店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將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將予以關停整改。

特此通知。

附件:1.《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通知》(粵藥監辦藥二〔2021〕182號)

2.《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的通知》(粵藥監辦藥二〔2021〕172號)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