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奶嘴司法官的溫牀 違憲的考試法(陳長文)
《考試法》要求及第的學子立即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並在期滿後承擔審判工作,司法官被詬病奶嘴其來有自。圖爲法務部(本報資料照片)
108年起,司、律考試合一舉行,許多考生會同時報名二項考試,每年約有100多名分數較高的考生同時取得律師與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資格。筆者與晚輩對話中得知,總有雙榜及第的學子在「律師」與「接受司法官訓練」間掙扎,理由是:若在法定期限內未受司法官學院訓練,將會遭剝奪受訓資格,此種規定「迫使」錄取生無法先從事其他職務。今年度的司律考試放榜在即,筆者提出以下建言供參。
一、從法制到法治
法治乃國家進步之前提,也是成就和平、人權、永續發展不可或缺之基礎。民初揮別了滿清的法制沉痾,跨出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等法律現代化的跬步,逐步建立「法治」雛型;也於民國20~30年陸續收回領事裁判權;爾後政府遷臺,經歷戒嚴、解嚴、戡亂終止,確立了人權保障爲法治的核心。法治發展的路途道阻且長,仍需法律人無怨無悔的付出。
五權皆需傾注心力成就驕傲的法律產業,但《公務人員考試法》卻有違憲的規定。
二、違憲的《考試法》第4、5條
關於司法官的任用,《考試法》第4、5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僅能在有保留事由(進修碩士、博士、服兵役、懷孕等)的情況下,保留錄取資格2年或3年,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錄取資格。此等規定是造成奶嘴司法官的罪魁禍首,只因錄取生未在短且不合理的期限內報到便剝奪受訓資格,不當限制憲法服公職權,也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考試法》的設計顯然是爲了確保供需平衡,但要求及第的學子立即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並在期滿後承擔審判工作,這份職位是否會是他們生命難以承受之重?賦予績優考生司法官資格,卻使其侷限於封閉的框架,司法官被詬病奶嘴其來有自。
延長或廢除保留年限造成的司法量能缺口,可由其他方案補足,如強制律師代理,或延攬品學兼優的律師投入司法官工作。然而依統計,律師轉任司法官的申請人數低於需用名額,顯示轉任誘因不足,司法院應加倍與全律會溝通。
三、對司法官的要求應高於在野法曹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會碰觸上帝的袍服」,司法官的角色(定紛止爭甚至定人生死)相較律師更具挑戰!
近年設置專業法庭(包含勞工、醫療、工程等)及智慧財產和商業法院等,案件類型越趨複雜,勢必需要更多專業、經驗豐富的法律人投入審檢工作。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刑事涉及定罪及論刑、行政訴訟則爲「民告官」,法官的選任及素質更是重中之重。以27人赴陸工作遭內政部裁罰之行政訴訟爲例,北高行之判決令人讚賞,最高行的決定對憲法與《兩岸關係條例》之適用則有斟酌空間。至於最近駁回首件民告官氣候訴訟之判決,卻令人氣餒不已!
讓雙榜及第的學子先擔任律師、企業法務、其他公私職行業若干年後再向司法官學院報到,纔是司法官專業培訓及任用的正道!
四、從源頭改革司法,造就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
以「超國界法」的角度,放眼與我國條件相近的韓國,於10年前已大刀闊斧修正法官選任制度,實施「法曹一元化」,亦即,僅有曾擔任律師或檢察官或法官助理者始可申請擔任法官;法學教育方面,也已將律師應考資格提高至取得法律研究所學歷之畢業生。韓國能,我們的司法、行政、考試院呢?
成就「法治」改革是全民的期待。筆者期盼使命重大的司法官,秉持良知、熱情與本事出任憲法的守護者,帶着與權力相稱的修爲爲法治效命。
1895年Hiltonv.Guyot一案,美國首席大法官Fuller以其擲地有聲的反對意見「既判力不容法院恣意裁量;若言互惠即報復,或爲行政機關之行事,法院則不屑爲之」確立了後期法院對於既判力不受「互惠」影響的態度。期待法律人共勉之!
(作者爲法律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