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首例…馬國女大生命案 兇嫌仍判死
樑育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合議庭認爲,樑育志非自首,沒有智能不足或缺陷,鑑定後也無任何精神疾病等任何減刑事由;他案發前一個月犯性侵未遂,精進犯罪計劃再對鍾女下手,事先備妥可勒斃鍾女的「上吊結」,屬預謀殺人。
樑一、二審時由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完成鑑定,均認爲「再犯」可能性高,更一審再請嘉南療養院爲量刑補充鑑定,鑑定顯示他無法深切反省犯行,再犯危險性高。
考量他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難以改變,精神醫學各種處遇均無效果,審酌手段、鑑定意見,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合議庭三名法官採一致決判死刑。
鍾女二○二○年十月廿日晚間獨自沿臺鐵高架橋返回宿舍,被在現場埋伏的樑育志擄走,強行壓制性侵,再用繩圈勒死。
隨後樑把死者拖上車,在高雄、臺南間繞行,取走鍾女身上財物購物,以鍾女手機抵充加油費,隔日下午三時棄屍阿蓮區大崗山路旁。
樑育志共犯下強制性交殺人、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罪,一、二審認爲他再犯率高,尋找落單女生犯案,屬預謀犯罪,且否認殺人,未見真摯悔意,應屬「最嚴重犯罪」,量處死刑符合罪責相當。
樑除強制性交殺人部分未審結外,所犯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罪判二年十月、二年徒刑定讞,檢方聲請並執行刑,合併執行四年四月;樑育志已在高雄監獄服刑。
被害鍾女是獨生女,雙親跨海委託律師協助提告,並對樑合計求償二千萬元,橋頭地院判樑應賠償鍾父三三三萬元、鍾母二六○萬元,因兩造未上訴確定。
不過樑育志犯案前經濟狀況不穩,沒有工作,案發後收押、服刑至今,鍾父、鍾母迄今未獲應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