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首例判死!性侵勒斃馬國女大生 第三度死刑理由曝光

嫌犯樑育志擄走鍾姓女大生,將人性侵殺害後棄屍。(本報資料照)

嫌犯樑育志擄走鍾姓女大生,將人性侵殺害後棄屍,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15日宣判,維持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成死刑釋憲後,首例維持死刑的判決。合議庭認爲他是長時間計劃,刻意選偏僻陰暗點等落單女學生經過,準備好麻繩供犯罪使用,另外,行兇手段殘酷,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加上他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再犯機率高,也很難再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

2020年10月28日晚間8點多,樑育志隨機挑中落單步行的馬來西亞國籍女大學,將人強行拖走性侵併將鍾女性侵殺害後棄屍,一審及二審將樑判處死刑,上訴後,最高法院將他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罪死刑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15日上午,針對樑涉嫌性侵殺人部分視訊宣判,維持死刑。合議庭認爲,樑育志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也無任何精神疾病,而無任何減刑事由,加上他是前幾次性侵失敗,精進犯罪計劃再犯此案,預謀殺人而事先備妥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

另外,鍾女心臟充滿至少150㏄的空氣,膨脹的像個小氣球,可見樑當時犯案手段兇殘,造成跨海來臺求學、只是夜間下課要回家的年輕鍾女就此痛苦的魂斷異鄉。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爲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爲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且他具有一技之長,卻一心只想要更高薪工作,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再自認爲「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而犯下此案,志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復歸社會後的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在其性衝動影響之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依此認爲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死刑釋憲後首宗仍維持死刑判決案例。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李淑惠指,有適用準則,法官認爲他是直接殺人故意、手段殘忍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且3位法官是一致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