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豬肝麪詭辯
司法改革聲中,司法院依去年底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訂定辦法據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給行政法院62位現職法官,引來了爭議。
質疑者認爲,《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發給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是爲了提升法院辦理稅務案件的專業程度,不是爲了概括肯認現職法官的稅務專業;不經專業篩選就對現職法官普遍發給證明書,不是立法本意。此項指責,顯然並不滿意現行稅務訴訟的品質。
稅務行政訴訟該改進什麼呢?筆者想起一則故事。麪店客人點了豬肝麪,老闆說牛肉麪好,來一碗吧!面久久不來,客人想走,老闆攔着要錢。客人說:牛肉麪沒來怎能要錢?老闆說點了豬肝麪,該付豬肝麪錢。客人說豬肝麪換了牛肉麪,爲什麼要付錢?老闆說,我們這裡點了面可以不吃,不可以換,不能不付錢!
這與稅務行政訴訟又有什麼關係呢?以下是現行稅捐訴訟實務上的現象。
譬如說某甲某年度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爲10元,稅捐機關認定某甲的應納稅額應該是100元,某甲申請覆查,稅捐機關將其應稅額修改爲98元,某甲仍然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各審級上上下下週折反覆5年之後,行政法院認爲某甲有理,判令98元課稅處分撤銷,原處分機關「應另爲適法之處分」。
稅捐機關重爲處分,認定某甲的應納稅額是96元,某甲再提行政爭訟,主張課稅的5年核課期間已經超過。但法院支持稅捐機關的看法,說原處分是100元,某甲爭執的是96元的處分,所以沒有超過核課期間。某甲說那我現在主張100元的原處分應該一併撤銷,法院說你不能就100元的原處分進行爭執,因爲原處分已經被改成96元的處分了。結果就是,政府對某甲的課稅期間其實永不到期!這不就是豬肝麪不許換的詭辯邏輯嗎?
有經驗的人會說,稅捐訴訟人民的勝訴率只在5%上下,行政法院能夠判某甲勝訴,已經不容易了!但是隻有5%的人民勝訴,正常嗎?政府課稅處分不合法,卻用不許換豬肝麪的詭辯邏輯阻止課稅時效完成,行政法院怎能支持政府如此詭辯呢?
某甲一年度該繳多少所得稅,不該就是一個案子嗎?就同一個案件政府怎可來回處分逼得官司打不完呢?爲什麼沒有類似一事不再理的觀念可以防止稅捐機關無止無休地捲土重來呢?100元與98元的處分是一碗麪還是兩碗麪的訂單呢?
行政法院撤銷錯誤的課稅處分後,爲什麼還要行政機關「另爲適法處分」呢?原告沒有請求,行政法院主動這麼判,問題就會沒完沒了!
客人請求法院判不必付錢,法院該令麪店再看看上碗什麼面嗎?某甲認爲稅額是10元,政府先說是100元,改成98元,法院既然不同意,爲什麼不能像審理損害賠償訴訟的民事法院一樣直接認定賠償的額度,或說舉證不足,金額是零呢?民事法院可以判決「應另爲適法之請求」嗎?
專業法院處理稅務行政訴訟,該不該有判斷正確稅額的專業能力呢?如果只有稅捐機關才懂得計算覈定稅額,行政訴訟將永遠不會是行政處分的終點,最高行政法院能算終審法院嗎?行政法院如果總是自覺專業能力比稅捐機關矮一截,不能提供更爲權威的判斷,人民怎會對之產生信賴呢?
以上都是行政訴訟面臨的改革挑戰。
也許有人以爲,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畢竟不能影響政府徵稅的方便啊!這就說到了稅務行政訴訟面臨改革的最大挑戰了:要對得起民脂民膏,行政訴訟審查稅務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制度存在的價值究竟是幫助、方便政府徵稅?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稅捐權利,免受政府違反正當程序或逾越法律授權加課不該課的稅捐?如果只是爲了徵稅便利而不是爲了保障納稅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有了稅捐稽徵機關便已足夠,憲法又何必明文規定設置行政法院呢?(作者爲東吳大學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