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訴訟告政府?你的贏面只有6%
▲臺灣近幾年的行政訴訟比例甚低,但原告,也就是人民的敗訴率極高,9成上下的原告敗訴是歷年常態。(圖/視覺中國CFP)
文/王子欣
「稅」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在臺灣,卻躲不過「5」的迷思!
立委廖國棟曾經手一個案子,是2007年的,調查局海事調查組查到一個進口案,認定它是中國大陸的走私貨,但又沒有直接證據,竟將它查扣並處以罰鍰,然業者堅持它是從馬來西亞來的。此案纏訟10 年,最後最高法院判定無罪,業者要求返還當初所繳交的罰款,結果發現竟無法退還,因爲行政訴訟法規定,必須5 年內提出救濟訴訟,然此案已超過5年,所以不能提出救濟,也找不到門路,所以業者當初被查扣的物資及繳交的罰款無法得到補償。
業者根本無罪,爲什麼卻被查扣財產?而且經過10年漫長纏訟,費盡多少精神壓力及資源,雖最後被判無罪,但這已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的保障。即便後來去申請國賠也不行,賦稅署發公文請財政部解釋也從此沒有下文。立委表示,這個案子最後不了了之,而且此案例應該不是單一個案,相信還有很多。
事實上根據統計,我國行政訴訟案子曠日廢時,動輒數年,甚至一、二十年,筆者認爲,行政訴訟法規定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救濟着實太不合理,簡直就是「吃人民夠夠」!如此的行政救濟有公平正義嗎?幾年前知名法學教授陳長文律師溢繳房屋稅案,國稅局卻只願意退給他5年的房屋稅,明顯是稅務人員犯錯卻仍告輸國稅局,反觀,國稅局追人民的稅卻彷彿沒有有效期限!
此外,臺灣還有全世界獨一無二的行政救濟制度,就是當人民收到烏龍稅單提起訴願時,必須先繳稅單金額的1/2或提供擔保,否則資產就會被強制執行,這張稅單是否合法,還沒經過法院判決,在臺灣卻得先強制執行?以前人民提起復查要繳1/2稅款,大法官說違憲,現在財政部延後到訴願要繳1/2稅款,難道就沒有違憲嗎?而救濟程序走到了行政法院,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也只有6%,即使人民贏了也不是真贏,因爲行政法院的法官又會發回稅捐機關再重開一張稅單,使錯誤的稅單無限輪迴,變成「萬年稅單」!
行政法院是民告官的地方,結果在臺灣,人民卻是穩輸的,想來還真悲哀!在美國,向法院提訴訟,只要繳交美金60元;也曾有印度法官表示,印度稅務救濟會先到Tax tribunal類似複查或訴願委員會的地方,勝訴率甚至超過50%,人民不服纔會到法院;而在德國,稅務訴訟人民勝訴率42%,丹麥高達60%,而且法官都會做終局判決!
筆者在想,如果大家收到不合理的稅單,若只是忍痛繳一繳就算了,那會鼓勵稅務員更加肆無忌憚,而行政法院無效的救濟制度,不如廢掉算了!
●作者王子欣,教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有刪修權。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