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設長照」程序簡化 衛福部:校長即可當申請人

衛福部發布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衛福部發布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簡化「私立學校辦理設立長照機構」的流程。衛福部指出,修法後簡化行政程序,可由高中以上私立學校的「校長」爲申請人,以私立學校直接設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但該辦法也被批「如張飛岳飛」一樣荒謬,衛福部則迴應,這只是一個單純的程序簡化。

衛福部指出,爲反映長照機構在申請設立流程中所遭遇的各項實務需求,衛福部廣納各界意見,針對居家式長照機構在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沒有變更設立許可證書的登記事項下,僅需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設立計劃書及縣市相關文件,減輕繁複的文書作業

但針對此修正辦法被教團抨擊「如張飛救岳飛」一樣荒謬,質疑「未來私校會不會爲了生存,做起更多五花八門的生意?」對此,衛福部長照司副司長周道君指出,原本私校申請設立長照機構,必須由學校法人章程載明,但章程需要董事會通過,流程過於繁瑣,因此纔會改成校長提出設立申請,但必須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報經教育部覈准

周道君解釋,所有私立學校都是財團法人,依照修正前的辦法,本來就都可以申請設立長照機構,這次修正是把程序做調整,讓實際執行比較方便;但即使如此,申請也必須經過學校董事會同意,章程必須有相關記載;另外,根據規定,也必須經過教育部覈准,因此這只是一個單純的程序簡化,沒有所謂其他疑慮。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爲增進教學效果, 並充實學校財源,於訂定章則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後, 得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周道君強調,私校申請設立長照機構仍須依照上述規定,因此不會有教團顧慮的問題發生,未來衛福部也會持續關注各界意見,拓展長照服務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