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幹被召回大陸復工 洪申翰憂「防疫漏洞」:經濟部、勞動部應做3件事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近期卻傳出不少臺籍員工被要求返回中國大陸復工,甚至要從臺灣攜帶超量口罩回中國大陸,並「上繳」廠區重新配給。民進黨立委洪申翰17日建議經濟部與勞動部要做三件事,包括:一、盡力掌握臺灣幹部、臺灣員工已被指派前往中國大陸廠區復工的狀況。二、相關人數。三、分佈在區域及該地區疫情情況。
洪申翰、孫友聯17日召開「臺幹被迫赴中恐成防疫大洞」記者會,洪申翰嚴正呼籲,臺灣企業應帶頭善盡社會責任,把員工當做最重要的資產,絕不該在中國大陸疫情還在擴大也不明時,把員工的生命安全當作企業盈利的賭注,急着把臺籍員工叫回去在中國大陸廠區復工。
洪申翰說,若臺籍員工因此染疫,將進退不得,很可能難以回臺,或是成爲政府防疫的大破口,不只犧牲員工的生命健康,更徒增政府與社會的負擔、恐慌與防疫成本,社會應該給予最嚴厲的譴責。
洪申翰建議,經濟部、勞動部應盡力掌握臺灣幹部、臺灣員工已被指派前往中國大陸廠區復工的狀況、相關人數、分佈在區域及該地區疫情情況,以瞭解臺灣員工面臨的疫情風險情況,併爲保障臺灣員工權益,提出具體措施進行妥善的準備。包括要求健全中國大陸廠區職場衛生安全與防疫計劃、保障勞工可選擇不回高風險疫區復工、自疫區返臺後的檢疫與健康管理計劃等,甚至若有大量臺灣員工染疫要如何救援的沙盤推演,都需要在盤點掌握臺灣員工復工情況後擬訂具體計劃。
洪申翰認爲,當臺灣員工被迫要求赴中復工時,勞動部與經濟部該提出更有力的行政手段,確保勞工健康及選擇不赴中的權益,實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等保護勞工安全的「退避權」精神。
洪申翰將在中國大陸工作的臺籍員工勞動狀況分爲三個類別,分別是「臺灣企業派往中國廠區短期工作」、「長期派任在中國關係企業之調動」以及「在中國陸資公司上班」。
洪申翰說,第一種可依民法第483-1條 ,勞工可主張給付拒絕權,但而政府也可進一步檢討,強化政府介入的權限;第二種勞動部應要求臺灣公司(控制公司)必須遵守勞動部的規範,不能對不願意去中國大陸的員工有不利益對待,或經濟部也應要求臺灣公司配合,否則未來在政府採購、租稅優惠待遇或企業貸款的審覈上,都會給予負面之評價等。
洪申翰表示,第三種類別,因爲在中國的公司並非臺資,比較難以臺灣法規手段協助,但陸委會應要求海基會去了解目前這一部分人面對的各種狀況,與臺灣員工建立資訊管道,如果真的有發生違約或其他不利臺籍勞工的狀況時,海基會應該要提供協助與必要協調。
關於外傳有企業要求員工攜帶口罩回中國,並「上繳」在中廠區重新配給,反而讓臺灣員工缺乏口罩,洪申翰也指出,政府限量國人出境得攜帶五盒口罩,是爲了讓臺灣人民在國外得以自保,在中廠區應負責提供足量口罩保障勞工安全,不應成爲臺灣員工的被迫私下運渡防疫物質資的重擔。
孫友聯提醒,預防職業災害是僱主的法定義務,包括《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都已規定僱主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因此無論是基於勞工職業安全健康保護,或是積極的防疫政策,政府各該單位應成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並課予僱主更強烈的通報義務,確實掌握目前滯中人數及即將派遣赴中的勞工人數,以避免不必要、可避免風險。孫友聯強調,雖然勞動部已於1月30日提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但僅宣示性的以「以勞工健康安全爲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爲文。隨着疫情越來越難以控制,勞動部應更積極的明確宣示勞工可以合法行使《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之規定,確保勞工基於健康與生命威脅的「退避權」,以及《民法》第483條之1的明確保障。
最後,孫友聯說,對於在此刻仍執意派遣勞工往疫區的工作的企業,應列入包括勞動檢查、租稅優惠、金融監管及國家基金投資等相關政策考量,讓政府成爲勞工的後盾,保護勞工權益,也防止疫情的擴散。
▲「臺幹被迫赴中 恐成防疫大洞」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以下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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