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說法 | 買房時遇法院查封房產 購房定金能否雙倍退還?

南海網10月9日消息(記者林文泉 實習生黃葉)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消費者交付定金後,一方違約將面臨懲罰性的罰款。近期,文昌市一羣衆在購房中交付定金,但房產被法院凍結,該羣衆申請雙倍退還定金,法院依據購房合同約定,判決房地產公司僅退定金。

近期,原告文某向被告文昌某房地產公司購房時,雙方簽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其中約定:文某以120餘萬元認購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處房產,需先支付10萬元作爲定金。該合同簽訂後,文某依約支付該筆10萬元定金,該房地產公司亦出具收據,且收據明確載明該筆款項爲認購案涉房產的定金。之後,該房產卻因房地產公司原因被法院查封,致使認購書無法繼續履行。文某遂將文昌某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上述定金。

在庭審過程中,文某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文某主張房地產公司必須返還雙倍定金,共計20萬元。

然而,承辦法官經審查卻發現,案涉《商品房認購書》第8條約定:雙方簽訂本認購書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物業交易權利的,乙方有權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甲方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計利息)。至此,案涉合同的約定與國家法律的規定出現衝突,兩者該如何取捨?

文昌法院介紹,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規定,也可以通俗理解爲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在本案中,從涉案《商品房認購書》的相關條款看,雙方已就無法履行認購書,預交的10萬元定金如何處理進行明確的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應當尊重案涉《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即文某隻能按照約定要求房地產公司全額返還定金。

法院釋法>>

文昌法院表示,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罰則是有前提條件的,一是定金合同合法、成立;二是必須有違約行爲的存在;三是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四是違約行爲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只有在滿足上述4個條件以後,受害人才能夠拿到“雙倍返還”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