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有教化可能,法官說了算?
▲臺大宅王張彥文砍殺女友47刀,因其「有教化可能性」,經法院判決免死,引起大衆對於「有教化可能性」的爭議。(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臺大宅王張彥文砍殺女友47刀一案因「有教化可能性」,經法院判決免死,又再度引起社會大衆對於「有教化可能性」的爭議。近年來,以有教化可能性而輕判的案子愈來愈多,什麼是有教化可能性?它有何理論根據?教化可能性又是怎麼認定的?
刑罰的量刑基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該條規定量刑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等10款事由。最高法院約莫自2013年起,參考日本實務所建立的「永山基準」(Nagayama Creteria),認爲死刑判決應審酌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並且應依「盤點存貨」的方式來逐一審查有無教化可能性,讓被告以「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若審查結果認爲有教化可能性,則判決書內容會呈現「矯治可能性高,再犯可能性低」;若認爲無教化可能性,判決內容則會出現「無教化之可能、有永久隔離之必要,與求其生而不可得」等文句。
最高法院所言的「(無)教化可能性」,係指「對於被告加以教育、轉化或矯治,使其改過向善,並因而不得以剝奪生命權將之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狀況,其內容其實隱藏了「矯治可能性」(correctibility)、「(再)社會化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re-socialization)、「再犯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repeating offense)等三個概念。但這些都是極爲抽象的概念,是要透過被告過去與當下的行爲,去預測他未來的人生、未來的可塑性?但要調查哪些項目才能夠判斷一個人未來的改過遷善的可能性?又是否真的能夠全面否定一個人完全沒有教化可能性?真的能夠提出證據證明一個人毫無改善可能性嗎?這些都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並不像DNA鑑定般有客觀性,而且帶有鑑定者本身的主觀意識,與鑑定是要憑藉鑑定者的特別知識經驗才能做的要件,並不全然相符。因此,就目前的實證科學要來證明有無教化可能性,仍存在很大的疑問,所以有人說根本是用「猜的」,和卜卦沒什麼不同。
也就是因爲沒有一套完整的標準,所以目前實務判決有無教化可能性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的說是臨時起意,不是預謀殺人,或者被告年紀尚輕、無暴力犯罪前科、在校時成績優良、屢獲記功、嘉獎、犯罪後深表悔悟,以及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賠償,抄佛經迴向死者等,都具有教化可能性。但以年紀尚輕認爲有教化可能性,那老年人就該判死嗎?不是說「活到老學到老」嗎?以在校時成績優良、屢獲記功、嘉獎就認爲有教化可能性,那麼在校成績差,就是冥頑不靈、不堪造就?以非預謀、無暴力前科認爲有教化可能,那貪污、詐欺等智慧型財產犯罪,愈聰明反而愈不會被判死刑?犯罪後有悔悟,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賠償,抄佛經迴向死者,這已經是犯罪後態度的問題,再作爲有無教化可能性的認定基準,是否有重複評價?況且,有時候只是爲了求得免死,不是真心悔悟,怎麼區分?短短几個小時的面晤會談,就可以得出有無教化可能的結果?最後還不是法官說了算。
▲蔡京京弒母案之共犯曾智忠,法官以他就學時操行良好,任職時有多次嘉獎、記功,認定有教化可能而改判無期徒刑。
事實上,法官愈來愈不願意判處死刑?主要是因爲我國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及引進修複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緣故。雖然兩公約沒有說不能判死刑,但規定死刑之適用應限於「最嚴重之罪行」,且依「比例原則」,「罪」與「刑」之間要相當,「最嚴重之罪行」是判處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只要被告有教化可能,就應該優先考慮科處無期徒刑,否則罪刑就不相當,判處死刑的條件就不充分。
再說,現代刑罰的目的不是隻有應報與嚇阻,而是強調再社會化的特別預防,是要讓加害人願意認錯並承擔責任,藉此來消弭被害者的傷害,滿足被害人的需求及解決社會衝突。但我國目前還有死刑的規定,社會大衆仍有高達八成以上不贊成廢除死刑,在「教化可能性」並沒有客觀判斷標準的情狀下,以「教化可能性」來做爲生死決定的界限,恐怕隱含死刑宣告與否是審判者死刑存廢理念價值觀的展現,也只會造成被害者家屬與加害者間更大的誤解和傷害,對已經造成的裂痕更沒有修復的可能。
量刑是一件困難的事情,我國目前並沒有統一的量刑基準,僅有司法院數年前開始建置的量刑資訊系統提供參考。自從該系統建立後,多數法官在量刑時也多會加以參考,從中擇取一個適當的刑度,做爲量刑的基準,所以該系統確實也發揮某種程度的事實上拘束力,多少也避免裁量濫用的情形發生。
但就目前以教化可能性做爲決定生死的判決,數目不多,還無法依據這些判決得出可供遵循的標準。而廢死與否爭論已久,這次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更摒除了廢死的探討,然而決定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都是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死刑存否的問題,是重大的治安指標,攸關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不解決這個問題,在法官不想判死的心態下,各種千奇百怪的判決理由層出不窮,只會讓法官揹負原罪,斲傷司法公信力,繼續讓司法沉淪。
●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