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弒母丟頭顱案無罪後市府接手 高院判決理由出爐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與母親爭吵,竟將母親頭顱斬斷後,從12樓住處往社區中庭丟下,高院二審於20日將他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市府人員在下午2點左右抵達,辦完手續後,樑男在衛生局人員陪同下,坐上衛生局的車輛,離開高等法院,另外對於記者提問「毒癮戒得掉嗎?會後悔嗎?」,他完全沒有回答;而記者詢問桃園市府人員會對樑男做出什麼處置,市府人員也沒有回答。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晚間,樑男吸食安非他命後精神不穩,與母親發生口角,他最後拿刀追砍母親,砍死母親後還將頭顱斬斷,從12樓住處的後陽臺丟下社區中庭。警方到場後,樑男情緒激動反抗對峙,最後被優勢警力壓制逮捕,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他判處無期徒刑。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認爲樑男案發時,因爲吸食毒品而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所以改依照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最後判決樑男無罪。
▼高等法院行政庭長洪於智,說明桃園弒母案無罪理由。(圖/記者吳銘峰攝)
而樑男離開法院後,高等法院也公開本次判決新聞稿內容,全文如下:
被告樑○○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及法院依職權送上訴,經本院於今(20)日判決,茲說明簡要理由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撤銷。樑○○無罪。【原審主文:樑○○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開山刀一把沒收。】
貳、理由要旨:
被告有殺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言、證據,及扣案之開山刀,已足認定。然被告應判決無罪理由如下:一、被告自承於案發前有施用安非他命毒品,於案發經逮捕採集尿液、毛髮送驗結果,除安非他命類外,亦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顯見被害平日即持續施用卡西酮類等多項毒品。二、依被告三姐、住戶鄰居及社區保全之證言,可認被告與被害人並無何怨隙或金錢糾葛,並無殺害之動機。三、被告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臺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於行爲時系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導致被告已欠缺辨識行爲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之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爲不罰者,應諭知無罪。所以被告行爲時,既系處於卡西酮類物質毒品作用最強期間,致其已欠缺辨識行爲能力,應屬不罰,依上開規定,即應判決無罪。
參、本院採取補救措施:
一、本院依法雖應爲無罪判決,然被告既是欠缺辨識行爲能力而殺人,即應對被告施以相當之治療。二、本院合議庭於判決無罪後,已將被告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精神衛生法妥爲處理,以維護社會安全。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鬱婷、受命法官陳玉雲。
伍、本件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