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老大哥們都在看着你
▲《反滲透法》裡,諸如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者、政治目的、實質控制、指示等,處處充滿不確定性,將來於法庭之上,必會產生爭執。(圖/記者屠惠剛攝)
《反滲透法》在各方質疑聲中,執政黨仍強行通過,此法除了處罰的規定處處充滿不明確外,也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知有觸犯《反滲透法》者,必須主動舉報給檢警機關爲偵辦。陸委會雖發新聞稿澄清,如此的規定只是要求各機關函送,是否有觸刑罰仍由司法機關認定,人民的基本權不會因此受到影響。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主體爲檢察官,司法警察則爲其輔助機關。至於具有司法警察身分者,除警察之外,也包括憲兵及其他具有犯罪調查權者,如調查員、廉政官、海巡人員等。故檢察官、司法警察既然具有犯罪偵查之義務,若知有犯罪嫌疑而不爲調查,就會落入刑法濫權訴追罪的處罰範疇。至於其他公務員,若知有犯罪事實而有包庇諸如毒、賭、性或貪污等犯罪,則有所謂公務員包庇罪的加重處罰。
除此之外,雖依《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而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爲告發,但因此法條沒有任何違反的法律效果,最多就僅能爲行政懲戒,但證諸現實,因未舉報犯罪嫌疑而被懲戒者,實屬少見,致使此規定只具有宣示意義。也因此之故,爲了儘早察覺貪瀆,就於各行政機關設立政風機構,惟政風人員僅能爲行政不法的調查,若有犯罪嫌疑,仍得送交具司法警察權的廉政官處理。
根據《反滲透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反滲透法》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偵辦。雖然此條文並無違反的法律效果,只有行政懲處與否之問題,似僅具有宣示性,惟《刑事訴訟法》本就有相類似的條文,則於此處特別明文如此的義務,到底僅是宣示,抑或別有用意,實讓人難以捉摸。
尤其是在《反滲透法》裡,諸如境外敵對勢力、非和平、滲透者、政治目的、實質控制、指示、委託、支助等,處處充滿不確定性,將來於法庭之上,必會產生很大的爭執,甚至於未來恐還得勞動大法官來說清楚、講明白。若果如此,要叫各級公務員如何判斷某行爲是否違反《反滲透法》。故於正常情況,公務員在堅守崗位與行政中立下,是不可能去蹚此混水,但若上位者,在有意、無意之間,明示或暗示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嚴重,位居下位者必然有所顧慮且深怕動輒得咎,這就可能使《反滲透法》的處罰範圍被不當擴張。
或許,遭告發觸犯《反滲透法》者,在檢察官、法官謹守罪刑法定與嚴格的證據法則下,終會以不起訴或無罪爲確定,被告看似不會因此受誣陷。但如此的司法歷程必然經過一定期間,其中的無形煎熬,又何能彌補?故將來,就算只有1、2個案子是如此,卻必然在每個人民心中架起一個一個的「老大哥」。(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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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