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頂新混油案,大法庭試金石

▲大法庭是爲統一法律見解,就這幾年備受爭議的刑事案件來說,頂新混油案應成爲第一個試金石。(圖/視覺中國CFP)

7月4日起,設立11人的最高法院大法庭上路目的是爲統一見解,取代令人詬病判例制度。而就刑事案件來說,這幾年備受爭議者,就是頂新混油案,應成爲大法庭的第一個試金石。

去年底,《法院組織法》修法,廢除判例制度,並以設立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解釋。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51條之3,只要相同事實案件於最高法院各庭的意見不一,或採爲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受理的承審法庭可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來請求大法庭爲裁判。而在大法庭開啓言詞辯論且爲統一見解的裁判後,再交回原承審庭,依此意見爲個案判決。

這幾年,某些受矚目案件於第一、二審出現有罪、無罪的天壤之別,是司法威信逐漸滑落的主因,又以2014年爆發的頂新混油案,最適合成爲大法庭的第一個案件。

頂新混油案最主要涉及的法條,即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的「故意攙僞或假冒食品罪」,此罪的法定刑爲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條文雖是處罰違反食安的最重要利器,但觀食安相關法規,卻未有對攙僞或假冒的定義,易流於恣意解釋。

如於頂新案裡,對越南大幸福廠所進口豬油原料被告提出當地第三方的安全檢驗合格、運送時的清艙與隔離、以食用油進口的20%高關稅食藥署檢驗等等證明,卻無大幸福廠是否具生產給人食用豬油的文件檢察官也未能舉出該廠的豬油是來自病死豬,是否爲攙僞或假冒,於此案的第一、二審就出現歧異認定。

另一爭議的焦點就是,2013年立法院將原本攙僞或假冒須「致生人體健康才成罪」的「具體危險犯」,轉變爲只要攙僞或假冒就成罪的「抽象危險犯」型態。故於頂新案裡,就算無視罪疑惟輕而認定有攙僞或假冒之情事,但於最終產出的食用豬油符合現行法規所定之標準下,到底是如第二審法院依法條文義判處重罪,抑或如第一審法院以無危害人體健康來限縮法條解釋判決無罪,就具有法律見解的重要性,應藉由大法庭的公開辯論,來解決此樁紛擾國人多年的食品安全事件。(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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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