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少年騎車摔溝鋼筋插頭亡 公路局判國賠113萬餘元
南投一名16歲少年騎車於臺14線過彎失控衝入水溝,遭溝內外露鋼筋插入頭部死亡,家屬認爲公路單位明知有鋼筋卻未移除,聲請國賠求償358萬餘元;南投法院認爲,公路局公共設施之管理顯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但按過失比率,該少年負擔6成,公路單位負擔4成爲當,判賠11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少年前年7月無照騎車載友人從埔里前往仁愛鄉,但行經臺14線69.2公里處彎道時,疑超速行駛,車子打滑失控衝入路旁水溝,兩人噴飛,少年頭部遭水溝內外露的鋼筋插入,因頭部外傷、顱骨粉碎性骨折等,當場死亡。
少年家屬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國賠,並主張水溝內有6支1至2米長的鋼筋從水溝壁中延伸而出,並非排水設施必要構造,且公路單位在事發前3天才巡檢該處,明知有鋼筋遺留卻未移除,與少年之死有因果關係,向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求償扶養費158萬937元及精神撫慰金200萬元,索賠合計358萬937元。
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抗辯,道路排水設施的存在是爲了維護輸水功能,非供用路人通行使用,水溝內鋼筋也不影響道路通行,也都有定期巡查,無管理和維護上缺失;該事故是因爲少年無照駕駛,經驗不足,且車速過快失控撞擊山壁,導致頭骨粉碎性骨折死亡,與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無相當因果關係。
南投地院法官認爲,該公路養護單位雖有巡查,但放任水溝內鋼筋存在不安全狀態,未能即時移除、加蓋或設置警告標誌,有管理養護上的欠缺;且少年頭部遭鋼筋插入,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國賠責任。但少年家屬求償金額,精神撫慰金以130萬元、扶養費爲152萬6625元爲適當。
而根據道路事故調查,斟酌各自過失程度,認爲過失比例應以被告負擔4成,少年負擔6成爲當,經聲請國賠金額折算後,中區養護分局應賠償少年之母113萬650元;訴訟費由公路養護單位負擔3成,餘由原告家屬負擔。全案可上訴。
南投16歲少年騎車過彎時打滑失控衝入水溝,遭溝內外露鋼筋插入頭部死亡,公路局中區分局得國賠113萬餘元。圖/本報資料照,讀者提供
南投16歲少年騎車過彎時打滑失控衝入水溝,遭溝內外露鋼筋插入頭部死亡,公路局中區分局得國賠113萬餘元。圖/本報資料照,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