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司法院:依個案審認決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右)、法務部次長黃世傑(左)、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中)出席。記者胡經周/攝影
立法院上週針對「憲法訴訟法覆議案」進行表決,結果遭到在野黨否決,政委林明昕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想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司法院表示,「預防性權利救濟」於憲法訴訟程序之適用與實務運作,屬審判事項,應由憲法法庭依具體個案審認決定。
針對憲訴法是否準用預防性權利救濟,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傑表示,憲訴法由司法院主管,尊重司法院意見,不過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確實憲訴法有準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所以法源依據上有可能,但是否適用於特定概念與項目,應由憲法法庭決定。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說,如果是暫時處分,根據司法院的報告,預防性的權利救濟跟暫時性的權利救濟是分開處理的,目前就預防性的權利救濟定位在準用刑事法或是民事訴訟法的話,目前是沒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右)、法務部次長黃世傑(左)出席。記者胡經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