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未付60萬和解金還斷訊 法官認「不珍惜寬典」撤銷5年緩刑

陳男不僅未付和解金,也沒有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甚至還斷訊找不到人,因此臺中地院撤銷他的緩刑。(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廖安莘/臺中報導

臺中市一名陳姓男子因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遭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並以60萬元與被害人父母和解,分期支付款項,且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不料,他卻沒有付和解金,也未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經檢方聯絡發現撥打他的手機號碼空號,因此臺中地院撤銷他的緩刑。

判決指出,陳男(21歲)明知被害女童年紀還小,卻於2017年12月間至2018年1月間與她發生性行爲4次。事後,經女童學校老師察覺有異依法通報。臺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陳男2年徒刑,緩刑5年,且應履行以60萬元與被害人父母和解之內容,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2019年5月20日確定。

經檢方於2019年7月23日、8月8日傳喚陳男到案,他不僅沒有按照傳喚時間到場,甚至撥打其手機聯繫,發現號碼爲空號。此外,臺中地檢署還囑託臺中市警大甲分局代爲送達執行傳票命令,並經陳男親自簽收,然而他還是沒有到案。檢察官認爲陳男明顯違反刑法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及保安處分執行法,遂聲請撤銷緩刑。

臺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審酌陳男未能珍惜緩刑之寬典,漠視緩刑所定之負擔,顯然欠缺履行緩刑宣告所附條件意願,認爲原宣告之緩刑對其沒有矯治及教化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因此宣告撤銷陳男的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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