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女大生做愛換和解 檢察官遭免職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陳立儒表示「只能尊重」,對是否轉事務官說「讓我沉澱一下」。陳前年五月廿一日在臺北市騎腳踏車與騎機車的女大生擦撞,多次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十八」,被監察院、法務部分別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一審認爲,女大生當時已成年,但陳言詞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損害人民對司法信賴。陳任檢察官十多年,處理包括車禍、肇逃等刑案偵辦,職務法庭認爲他對處理交通事故應有的和平理性態度,應知之甚詳,卻在自己發生交通糾紛後藉端生事,易使社會大衆質疑檢察官連基本公民素養都沒有。

一審考量陳與女大生素不相識,性騷屬一次性、偶發性,且沒表明身分、濫用職位名器,最後也說「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還知自行中止,判罰款,數額爲現職月俸給總額三個月。

陳與法務部上訴。二審認爲他「乘機欺凌弱勢」,發現女生只有三百元、戶頭存款只有十一元,要求陪睡抵償,言詞性騷嚴重程度,已嚴重減損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

法務部代理人、主任檢察官江貞諭曾說「我不想讓別人認爲我也是這樣的檢察官,我不想讓別人認爲檢察官講這樣的話是可以的。…我也是一直在掙扎要不要講,因爲陳立儒是我們北檢的同僚,已經共事很長一段時間…」。二審認爲,顯見大家對檢察官有高於一般公務員期待與要求,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