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地方政府不得提供獎勵,IPO“拔苗助長”被叫停

日前,由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的《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公佈。《規定》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涉及企業IPO的行爲予以規範的同時,也提出了對地方政府的相關行爲進行規範。

這表明,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壓實地方政府責任同樣重要。

《規定》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地方政府對企業和中介機構進行獎勵,在過去是一種普遍現象,甚至已經成爲一種約定俗成的現象。在許多地方政府看來,屬地企業成功上市不但可以募集到資金,也反映出當地良好的營商環境和發展潛力,是政績的重要體現。對成功上市的發行人和中介機構進行獎勵,則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在這個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不容忽視。比如,地方政府的鼓勵、獎勵措施範圍越來越廣,力度越來越大,包括土地使用、稅收優惠等諸多方面,有的類似“拔苗助長”。其中的一些“超標政策”帶有隨意性,經不起考驗。“拔苗助長”也會催生出“泡沫公司”,上市後不久便出現業績下滑等現象,並引致股價暴跌,不僅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也破壞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還有的地方,上市公司純粹成了“面子”。比如,有的地方規定,成功上市的企業只要說明在該地有募投項目,就可以算作本地的上市公司,給予2300萬元獎勵。這不可避免地造成“內卷”,從而爭奪擬上市公司資源。

《規定》可以促使地方政府轉變扶持企業上市的策略,從直接的物質獎勵、追求短期成果轉變爲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技術指導、搭建交流平臺等。這看起來見效速度可能會慢些,但卻是長遠發展的必由之路。

爲此,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改變思維方式和考覈方式,不再單純以上市公司數量論英雄,尤其是不可以無原則地“拔苗助長”;另一方面,要對已經出臺的鼓勵、獎勵措施抓緊清理。

取消地方政府獎勵企業上市措施固然重要,壓實地方政府責任則更爲重要。《規定》明確,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月下旬,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等六部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其中強調,地方各級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過程中,將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財務真實性作爲扶優限劣的重要依據,依法合規出具稅收、合規等證明文件等,切實履行因財務造假問題引致風險的屬地處置責任。

另外還要看到,《規定》還處在徵求意見階段,許多細節還有待落實和細化,將來也會有相關政策指引出臺。業內人士認爲,《規定》的政策導向明確之後,地方政府正在流程中的獎勵措施會率先停掉,能夠追回的部分也會採取相應措施儘快追回。同時,地方政府已經出臺的獎勵政策也會廢止。

總之,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需要企業、中介機構、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這次《規定》中強調了地方政府要承擔的責任,是看到了地方政府獎勵上市公司做法引發的市場機制扭曲、導致資源分配不公甚至引發不公平競爭的深層次問題。《規定》開了個好頭,許多細節問題還有待於進一步規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