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營業部主任套走客戶7000多萬 拿去炒股炒期貨虧掉近一半

(原標題:驚呆!銀行營業部主任套走客戶7000多萬,拿去炒股炒期貨虧掉近一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起案件的二審刑事判決書,涉案的銀行員工吳某獲刑13年。

於都縣,地處江西省贛州市東部,素有“閩、粵、湘三省往來衝”之稱。而本案,就發生在這裡。

裁判文書顯示,2013年以來,1976年出生的吳某在擔任農行於都工貿城支行行長及農行於都支行營業部主任期間,爲了償還個人債務及支付利息投資白銀貴金屬股指期貨交易商品期貨交易、證券股票交易,支付虛假理財到期本息和個人借貸本息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客戶辦理虛假信託、虛假理財業務

具體來看,吳某利用上述手法,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涉案金額達7969.8萬元(包含案發前已兌付有憑證可認定的金額609萬元和案發後已兌付金額341.6萬元),涉及客戶84名。

在操作方式上,吳某有幾種方式:

1、向客戶出具自制理財憑證或自制定期存單辦理虛假理財業務,然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客戶資金轉入自己控制的賬戶。自制理財憑證是吳某參照2013年、2014年農行出具的網銀基金購買憑證模板製作的。出具給客戶的憑證有加蓋公章和未加蓋公章兩種,其中加蓋公章的自制憑證系吳某在代班時事先在空白A4紙上相應位置加蓋公章,之後用這些蓋有公章的空白A4紙直接套打出來的。

2、向客戶出具信託憑證爲客戶辦理虛假信託,吳某利用農行未將信託憑證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的漏洞,使用空白信託憑證辦理虛假信託,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客戶資金轉入自己控制的賬戶。

3、通過承諾爲客戶彌補基金虧損並按理財利率計付利息的辦法,讓客戶將虧損基金贖回轉入吳某控制的賬戶,並出具自制基金憑證給客戶。

4、爲客戶辦理真實理財並向客戶出具真實憑證,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撤單,憑證因撤單變爲無效憑證,吳某再將客戶資金轉入自己控制的賬戶。

此外,吳某還挪用公款400多萬。2013年以來,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真實理財的客戶,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或擅自(吳某掌握了該客戶“K寶”和密碼)將真實理財贖回;爲客戶辦理真實大額存單業務,並在當天對大額存單提前支取。吳某在理財贖回和存款提前支取後,轉入其控制的賬戶,挪作他用。共挪用6名客戶資金共計453.15萬元。

在涉案資金去向上,吳某主要用於支付客戶虛假理財到期本金和利息、支付個人借貸本金和利息、彌補客戶基金虧損、投資股指期貨、商品期貨、證券股票、白銀貴金屬、歸還債務、外借他人及購置固定資產等。

但裁判文書顯示,吳某的這些投資損失慘重。

首先是投資期貨交易虧損合計2792.75萬元,其中吳某使用本人和他人共10個賬戶進行期貨交易累計虧損2056.9萬元,通過配資賬戶投資期貨交易又虧損了735.85萬元。

在炒股上,吳某使用多個賬戶投資證券股票,虧損合計163萬餘元。此外,在江蘇某貴金屬現貨電子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炒白銀、貴金屬虧損785.06萬元。

也就是說,吳某在炒期貨、炒股、炒貴金屬等投資上,合計虧損3700餘萬元。

此外,吳某將錢款購置的固定資產合計約371萬元,包括位於贛州市和於都縣的多處住宅以及寫字樓。並將上百萬投資款、價值40萬元的奔馳車、價值百萬的房產贈予他人。

截至案發時,吳某未兌付的吸收和挪用客戶資金爲7813.95萬元,向客戶借貸金額爲1120萬元,合計8933.95萬元。自2019年7月案發以來,農行於都縣支行已代償了涉案客戶的實際損失,向本案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及挪用公款中未兌付的涉案客戶共計代償7424.74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7月16日,吳某發了一封電子信件至辦公郵箱,在信中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並通過微信告知同事第二天進入郵箱查看該電子信件。

但第二天凌晨,吳某逃往廣東省珠海市並失去聯繫,被害單位農行於都縣支行便向於都縣公安局求助。警方於2019年7月19日在珠海與被害單位工作人員一起將吳某勸說歸案。

2019年9月,江西省於都縣紀委監委曾發佈消息稱,吳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江西省紀委省監委、贛州市紀委市監委指定管轄,正接受於都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8月6日,贛州銀保監分局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農行於都縣支行因員工行爲管控不力印章管理不到位,被處罰款100萬元。吳某因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和挪用公款,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馬某等14人因對農行於都縣支行員工行爲管控不力、印章管理不到位的違法行爲負相關管理責任、領導責任,受到警告處分。

回到本案。一審法院江西省於都縣人民法院認爲,吳某作爲國有銀行工作人員,在任農行於都支行營業部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用於個人投資、購置固定資產等,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吳某利用國有銀行工作人員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2020年8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吳某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總和刑期十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同時,責令吳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所吸收的資金7969.8萬元和挪用的公款453.15萬元退賠給農行於都工貿城支行。

一審判決後,吳某提出上訴,對挪用公款罪有異議,對挪用的453萬元也應認定爲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犯罪數額,不單獨構成挪用公款罪;其應認定爲自首;其已經判處了有期徒刑,就沒有能力退賠,不應判處其退賠。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原審判決根據上訴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綜合考慮上述情節作出量刑,罰當其罪。上訴人吳某的犯罪所得,依法應當責令退賠。2019年7月20日案發以來,農行於都縣支行已代償了涉案客戶的實際損失,共向本案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及挪用公款中未兌付的涉案客戶代償7424.741982萬元。因此,上訴人吳某應向農行於都縣支行退賠上述款項。

二審認定,上訴人吳某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原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吳某應予退賠的數額錯誤,應予糾正。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江西省於都縣人民法院(2020)贛0731刑初36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對吳某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同時,對退賠金額予以糾正,責令被告人吳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退賠農行於都工貿城支行7424.7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