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 檢方過失致死罪起訴五人

寶林茶室A13店食物中毒案,導致6死、24傷,臺北地檢署去年3月28日對寶林負責人黎仿軒、店長、2廚師限制出境、出海,經過將近10個月偵辦,臺北地檢署宣佈偵查終結,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嫌,起訴黎仿軒等5人。

臺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高一書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被告負責人黎仿軒、廚師王順德、週日豪以及阮姓實習生、代班廚師胡清富五人,均系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四項、第二項之過失,並違反同法第44條第一項第2款、第15條第一項第4款致危害人體健康,以及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第284條過失傷害等罪嫌,提起公訴。

高一書說明,被告五人均爲食品業者,卻未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於管制溫度、確保原食材品質、防止交叉污染等制度未落實,高一書舉例,週日豪及阮姓實習生及胡清富,在處理店內粿條時,將已拆封升溫粿條常溫置於桌面下方層架之置物籃,而該置物籃竟鄰近水溝。高一書表示,拆封之粿條應低溫保存,若長期置於溫暖潮溼環境易受病原性生物污染,足見被告五人未落實食品安全規範。

寶林茶室A13店食物中毒案檢方日前偵結,上午由臺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高一書(圖)宣佈,將對被告黎仿軒等五人依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記者曾原信/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