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犯罪被害人保護流於形式 王婉諭提4大訴求籲啓動改革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召開「有溫度的連結:啓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改革記者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18日與偕同多位律師代表共同召開「有溫度的連結:啓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改革」記者會,於會中共同提出四大改革訴求,包括「決策貼近被害人需求」、「保障被害人經濟安全」、「強化被害人訴訟參與」及「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呼籲政府共同面對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結構性困境,重新建構人爲出發點的制度,朝向有溫度的連結。

王婉諭表示,在過去的經驗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希望協助被害人的,但很可惜的,落實的情況卻往往流於形式,希望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能達到「專責人力一路相伴」的目標,但受限於人力、經費與層級的不足,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的需求,側重在協助補償金的申請。

王婉諭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民國87年立法至今已歷經22年,法務檢察署在制度草創時期,承接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協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各地成立分會,逐漸發展由部分專責人力及招募保護志工提供服務,推動過程實屬不易。

此外,行政院也訂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納入跨部會分工與權責,然而法務部保護司作爲業務主管單位,層級不足以整合各部會並有效達成跨部會間溝通協調,缺乏整合機制致使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難以有效率推動。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圖/記者林敬旻攝)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從屬於檢察體系之下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負責決策之董事會,董事長與執行長皆由檢察官兼任。因此,首要之務應該將董事會成員納入一定比例之犯罪被害人、家屬代表,以及具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經驗的實務工作者,促成組織改造,並提升專業自主性

律師李宣毅說明,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代償定位,雖然賦予國家向犯罪行爲人求償的職權,但在家內傷害或性侵案件中,卻可能因此讓被害人成爲衆矢之的。此外,目前各地檢署補償金審議委員會審查耗時、往往緩不濟急,難以契合被害人較急迫性的醫療照護與維持基本生活品質的需求,如何整合與提升被害人經濟求償權,是政府必須審慎面對的核心議題。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則表示,臺灣雖然在2019年12月修法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宣示要「爲被害人設計一程序參與人之主體地位」,但並沒有增訂聲請調查證據、詢問證人鑑定人及獨立上訴的權利,實質改變幅度不大。

連孟琦指出,其實承認被害人訴訟主體地位的關鍵意義在於保障「聽審權」,也就是能請求獲得訴訟相關資料,就審判上的事實及法律問題有充分表達的機會,以及法官有義務聆聽並在判決時注意這些意見,這樣才能實質影響判決形成,也才能提升被害人對於判決結果的理解及接受度,進而增進對司法的信賴

王婉諭表示,「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的主張,其實是源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決議內容,因爲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並不僅限於金錢補償或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協助,而是需要「以人爲本」的支持網絡,由警政社政衛政勞政、教育及法務等相關部門共同撐起,有賴行政院層級的權限予以整合,積極敦促各機關與各地方政府,落實具整合性、計劃性保護措施

王婉諭也提出四大改革訴求,包括「決策貼近被害人需求」、「保障被害人經濟安全」、「強化被害人訴訟參與」以及「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希望政府能夠具體迴應,面對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結構性困境,可以建構「以人爲出發點」的制度,朝向有溫度的連結,陪伴受害人邁向復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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