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吳茂騰絞殺女友鋸屍竟逃死 法官:他尚有一絲天良!檢批「不值得饒恕」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高分院庭長吳勇輝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合議庭對檢方被告量刑過輕或過重之上訴認無理由均予駁回。(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32歲男子吳茂騰勒斃同居人張姓女子,以鋸子分屍裝袋後棄置於草叢內,致部分遺體野狗啃食而逸失行兇手段殘忍,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爲吳男尚有「一絲天良」,尚非無教化之可能,維持一審殺人罪等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臺南高分院庭長吳勇輝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合議庭判決上訴駁回(原審:殺人罪部分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損壞、遺棄屍體罪部分,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理由爲此件之犯罪事實經過,業據被告吳男坦承,又依吳男之供述、犯罪手法法醫鑑定等事證,足認被告確有殺人之故意,被告吳男辯稱非積極地希望被害人死亡,而僅系消極容認死亡結果之發生,法官認爲不足採信。所以被告涉犯刑法殺人罪及侵害屍體罪,被告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爲不同,應分論並罰。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原判決依刑法第57條所定之量刑事由,一一盤點,認被告性格偏差極端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所爲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家屬造成至爲嚴重之傷害。然因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爲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認被告尚有一絲天良,非無教化之可能,尚無予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等一切情狀,於殺人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於損壞、遺棄屍體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妥適。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及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審判決死者結果家屬十分不滿,全家人對吳茂騰被判死刑的期盼落空,死者大姐說:「屬於這類的殺人分屍在臺灣法律頂多只判無期徒刑,幾年就出來了,我不曉得蔡英文總統妳有沒有聽到啊?我真的不懂,請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能夠判吳茂騰死刑」;死者兒子認爲:「臺灣法律不公平,沒有辦法保護人民,吳茂騰用電線纏繞媽媽,已經明白就是要殺人,法律沒辦法保護人民」,臺灣法律殺人都不用償命,如何保護老百姓。死者大姐說吳茂騰一直沒主動向家屬道歉,完全無悔意,怎還可留在世上,他們一定要上訴最高法院,一定要讓吳茂騰判死。

檢察官指出,依法醫的鑑定報告專業意見研判死者系遭正面絞勒,而從被告的供述顯示都在卸責,不論如何辯解沒有殺人故意,被告顯無悔意。檢察官說,畜生都能教化,人爲何不能?但重點是「值不值得」教化。檢察官痛斥,本案被告殘忍殺害同居人,又鋸屍分屍,任意丟棄屍體,讓野狗啃食,這不是「人」做得出來的,檢察官認爲被告「不值得饒恕」,檢察官請求法官量處被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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