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學徒是來學技術」機車行每日工時12小時 他離職討回18萬加班費
新北市張姓男子2014年進入某機車行當學徒,沒想到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老闆卻沒有給付加班費,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於是決定提告。雖然機車行老闆堅稱學徒是來學技術,兩者之間並非勞動契約關係,但被新北地院法官打臉,最後裁定公司須給付張男18萬元的加班費。
▲張男認爲機車行沒有依照規定給付學徒加班費。(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張男表示,當時是看到104人力銀行的廣告纔去應徵修車學徒,面談結果底薪是1萬5000元,其他加班費、獎金都沒有說,吃飯以及休息時間等規定也沒有提到,雖然有供餐,但是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從早上10點開始上班到晚上10點,「我10點上班要先把機車推到外面,再補架子上的修車材料、打掃環境,再來就是等客人上門。其他師傅修車的時候我要在旁邊學,至於上下班的打卡單就設置在車行的牆壁上,我們打完卡就放回原處。」
張男從2014年7月開始擔任學徒,2018年6月離職,他提到,在職期間只休農曆春節和週日,週六也得照常上班,卻從未給付加班費用,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這才決定依據勞基法提告請求老闆給付這些年來的加班費,共計88萬909元。
▲業者認爲學徒只是來學技術,兩者之間並非勞動契約關係。
不過,機車行老闆反駁,學徒是以維修技能爲目的,不具有經濟上的從屬性,雙方並非勞動契約關係,按月領取的報酬則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加上公司對於上下班及用餐時間等作息都沒有強制的規定,張男卻時常遲到、早退,甚至沒有打卡,最誇張曾有一個月內累積16天沒打卡,還在機車行營業時間讓女友在旁邊陪同,公司方面也都沒有扣薪懲戒,每個月還發給全月津貼和獎金。
新北地院法官認爲,受到指控的機車行共有4位資深的師傅,上班期間張男與師傅必須分工合作,公司方面也有規定上下班時間,顯然具有「人格從屬性」;此外,老闆與張男簽訂的書面訓練契約未送交主管機關備案,並不符合招收學徒(技術生)的法定要件,因此裁定機車行須給付18萬元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