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吊橋上墜落身亡,誰該負責?
根據媒體報導,2019年11月3日南投奧萬大森林遊樂區發生2歲幼童墜落吊橋意外,男童疑似因吊橋搖晃重心不穩,撞上吊橋護欄,護欄受到重力壓迫產生空隙,男童因此從縫隙墜落身亡。主管機關林務局南投林管處表示,該吊橋剛於10月完成委外完成安全檢查,會全力協助家屬處理後續事宜。
發生這樣的意外,令人難過,而意外的真相,還需經過檢調調查後釐清。就先讓我們從法律上去討論,究竟誰可能要對這樣的意外負法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賠法中所謂的「公共設施」指的是政府基於公衆利益或公衆需要所設置的,而該設施經過驗收並開放民衆使用。
所謂的「管理上有欠缺」是指在設計、建造與後續維護不完全的狀況。但需要特別注意,本條所指管理有欠缺,不以主管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爲要件,也就是「無過失責任」(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2776號判例)。簡單來說,只要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就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回到男童墜落意外,從目前的事實看來,男童是因爲吊橋護欄未發揮作用或毀壞導致意外的發生,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應該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從目前的事實看來,男童是因爲吊橋護欄未發揮作用或毀壞導致意外的發生,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應該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圖/林務局提供)
刑事責任:過失致死
國家除了要賠償外,有人需要負刑事責任嗎?依據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本案的情況可能有過失的有吊橋主管機關、委外的檢修單位、男童的父母。
首先,主管機關對於該吊橋,本來就有維護確保使用者安全通過的義務,身爲主管機關,應可以預見吊橋的防護網在設置上若有瑕疵,就有可能使通過的行人墜落。雖然林務局南投林管處表示,吊橋的防護欄比法規高出30公分,每月都會由巡視人員檢視設施情況,且10月纔剛完成委外安全檢查。但實際上,委外檢修的項目爲何?委外單位是否有針對此進行檢修?都是這兩個單位是否需要負責的重要關鍵。
除了吊橋主管機關外,身爲孩童的父母,對於孩童的安全本就需要負責。根據一開始的新聞報導,家屬考量吊橋圍欄很高,加上男童已經可以自行行走,所以讓男童在視線範圍中行走。但後來男童的父親澄清,男童母親有牽着男童的手走,因爲突然有一陣強風,男童被風吹得倒退,母親手滑抓不住。《法操》認爲,以吊橋防護欄以及護欄的高度觀之,父母的確很難預見孩童可能會從防護欄掉出,故即便未牽着孩童,可能也不需要爲此負責。
發生這樣的意外讓人非常的難過,期望各主管機關可以藉由此事件,加強對於公有公共設施的維護,讓這類的意外不會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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