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境外聘僱制度」成人口販運幫兇 漁工團體籲快廢除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直指,外聘僱制度是造成血汗海鮮與人口販運的幫兇。(圖/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提供)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21日)指出,臺灣遠洋漁業中常見的境外聘僱制度是造成血汗海鮮與人口販運的幫兇,尤其以東南亞漁工受害最爲嚴重,因此臺灣應加速實施ILO188號公約的施行法,將法規提升至國際標準,才能符合國際期待,並給予外籍漁工足夠的保障。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提到,今天高雄有一場「國際基督徒海事協會」第11屆世界會議,副總統陳建仁到場參加開幕儀式。此會議關注海上工作者及其家人的安全及權益。國際勞工組織9月25、26日在印尼舉辦「海上漁工論壇」,會議決議呼籲所有船籍國都應採用ILO188與29公約,並於未來1年內分析國內法規與ILO188的差異,及擬訂國內法化程序,盼加強改善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和海上奴役等現況。
聯盟表示,臺灣今年6月第36次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中決議將ILO188公約國內法化,並責成勞動部擔任主政機關,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認爲此舉將有助於提升外籍漁工的勞動保障,但距離實際國內法化仍需一段時間,這期間境外聘僱制度所衍生的問題是政府的當務之急。
聯盟指出,ILO決議反映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奴役都與非法、不回報及未受規範(IUU)的非法漁業極具關聯性。由於遠洋漁業工作環境特殊且遙遠,加上漁業資源日益枯竭,促使有些漁船冒險違法以獲取更多利潤,也有爲了降低成本而不當對待外籍漁工並苛扣其薪資,外籍漁工常常被迫成爲第一線的勞動受害者。
▲聯盟說,目前聘僱外籍漁工分爲境外聘僱與境內聘僱兩套制度,規範條件不同。(圖/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提供)
聯盟認爲,在臺灣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長期缺乏妥善的法律保護,非法僱用事件頻傳,使境外聘僱制度形同虛設,更不具保障效力。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呼籲政府應比照兩公約施行法模式,加速推動ILO 188號公約施行法,廢除雙軌制的聘僱方式。
聯盟接着說,目前聘僱外籍漁工分爲境外聘僱與境內聘僱兩套制度,規範條件不同,連主責機關也分別由漁業署和勞動部規管,造成薪資及勞動標準不同。再從漁業署最新公佈遠洋漁業條例違規處分名單中來看,未經申請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的違規佔比高達41%,可見境外聘僱制度難以落實,這些未經許可的外籍漁工常常成爲債務勞役、強迫勞動,甚至人口販運等嚴重剝削人權的受害者。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認爲首要廢除境外聘僱制度,外籍漁工不分遠洋、近海,一律由勞動部管理,獲以相同勞動標準保障及管理。
聯盟指出,今年美國國務院公佈「2019年人口販運報告」中就優先建議臺灣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漁船中強迫漁工勞動的案件,顯示國際極爲重視臺灣漁船勞動剝削問題。人口販運是國際間急於解決的問題,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建議,政府須儘速推動ILO 188號公約施行法,臺灣作爲全球漁業強權之一,須嚴格執法,杜絕非法及剝削,成爲亞洲人權保障模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提出以下建議,要求政府應立刻落實以下訴求:
1、廢除境外聘僱,加速推動ILO 188號公約施行法。
2、落實國際勞工組織其他保障勞工權益公約,包括ILO C29 (強迫勞動公約)、ILO C87(結社自由與團結權保護公約)及ILO C98(團結權與團體協商公約)等。
3、我國僱用之外籍漁工應皆由勞動部管理,提供相同勞動標準及保障。
5、發現人口販運案件應及時處理,嚴厲懲處,同時提高人口販運定罪及起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