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開遊艇...檢警只能游泳追?檢警盼科技偵查法今年能立法
詐騙集團猖獗,案件量居高不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雖已送行政院審議,但尚未定案送立法院排審;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日前在研討會呼籲儘速法制化。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洪佳業日前在一場研討會上指出,GPS對隱私權的干預與調取手機基地臺位置差不多,但至今仍未有相關修法,最高法院早就提出安裝GPS是強制偵查,要有法令依據,6、7年過去了至今仍沒修法,導致檢警和詐騙集團武器不對等,法務部提出科技偵查法5年了,希望今年能儘速通過。
洪佳業表示,檢察官多年來推動科技偵查,希望有合適武器偵辦案件,就是爲了幫助被害人,例如在詐欺、販毒等法定案件的被告車上加裝GPS定位追蹤器,可得知被告現今基地臺位置,目的是希望掌控嫌犯每天的公開行動,尤其是詐欺車手、販毒等集團模式案件,可以分析嫌犯每日上工、交班的時間,並瞭解資金及贓款去向。
他說,若嫌犯時常變更地點,檢警蒐證多時,在搜索當天恐攻虧一簣,也會打草驚蛇,且若是集團性案件,希望能一網打盡,否則僅抓到一、兩名嫌犯,其餘人等容易滅證,因此採取GPS蒐證有其必要性,也比跟監更爲彈性、節省人力。
洪佳業指出,GPS對隱私權的干預,與調取手機基地臺位置,也就是通聯紀錄差不多,唯一差別是GPS需裝置在車上,法律允許調取通聯紀錄,但GPS卻被認爲沒有法律授權,若無法定位嫌犯位置,沒辦法瞭解全體共犯的工作模式,永遠只能查獲「拋棄式」嫌犯,例如車手或小蜜蜂。
洪佳業認爲,詐騙集團與檢警武器不對等,對方可以隨時更改來電顯示的號碼,共犯間通訊軟體訊息「閱後即焚」,或與白牌計程車司機合作,用移動式基地臺通話,利用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洗錢等,但檢警調偵查手段受限,如同臺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所舉例,犯罪集團用遊艇在跑,檢警卻靠游泳去追,還要限制不能用自由式,一定要用蛙式,實在很荒謬。
GPS對隱私權的干預與調取手機基地臺位置差不多,但至今仍未有相關修法。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