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仁雄製播偶像劇「PM10-AM3」涉背信 無罪確定

詹仁雄獲判無罪確定。(圖/記者陳明仁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製作人詹仁雄在2012年間,接受新世界科技公司(後更名爲購明系雲科技公司)委託雙方簽訂戲劇製作、網絡傳播權獨佔專有許可使用協議合約書,而後詹以自家公司野火娛樂名義與個網路平臺公司簽約,讓偶像劇「PM10-AM3」在臺灣播出。不過新世界雲公司認爲該劇由公司出資,並委託詹以新世界雲公司的名義,向網路平臺公司洽談播出事宜並簽約,但詹卻違背委託意旨私下以自家公司與人簽約,因此提告,詹遭提起公訴。一審無罪,案經上訴,高院23日二審宣判,仍判處詹無罪,全案就此確定。

「PM10-AM3」是臺灣迷你實境偶像劇,由新世界雲科技公司出資製作,該公司擁有著作權。本劇2012年起陸續在YAHOO!和三立電視臺等平臺播出,並曾在MTV臺創下最高收視率,樂視網更高達14億人次點閱率。

詹仁雄在高院出庭時表示,不認識新世界雲科技公司負責人陳達垠,雙方只見過一次面,也從未針對合約細節討論。而他的野火公司與新世界雲公司簽訂的是「合作契約,並非「委任」契約。該劇從發想、錄製、剪輯到接洽播放平臺,都是由野火公司人員完成,新世界雲公司人員從未參與,所以從未接受新世界雲公司的委託,當然也沒有違反委託事務問題

而高院審理後,認爲詹仁雄主觀上並無違背委託事務的意圖,沒有主觀犯意。再加上野火公司的人員在洽談各平臺播出細節時,曾經聯絡陳達垠,告知有關授權費用的相關細節,並取得陳達垠同意,因此高院認爲野火公司的做法,並未違反新世界雲公司的本意,沒有違背委託事務,所以高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全案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