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交詐團洗錢謊報遺失 加判誣告

杜姓男子提供名下2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又報案稱提款卡遺失被盜用。基隆地院查出是杜男主動提供帳戶,洗錢罪判刑2月,誣告罪處拘役20日。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判決指出,廿多歲杜男去年五月底至六月初在基隆火車站南站,將自己申辦的二家銀行帳戶提款卡放在置物櫃內,再將放置位置告知身分不明的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收取,另提供提款卡密碼,讓詐團成員可以使用這二張提款卡。

二個帳戶事後因涉案被列警示,杜男收到銀行通知名下帳戶有異常交易、列爲警示帳戶後,擔心受牽連,去年六月三日晚間前往基隆市警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報案,謊稱錢包遺失,二張金融帳戶提款卡上貼有密碼,認爲已遭人使用,害他成爲人頭帳戶。

由於確有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行騙後匯款人杜男帳戶,基隆地檢署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嫌將他起訴。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犯行,判刑二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法官也審酌杜男明知提款卡非遺失,僅爲避免將帳戶交給他人使用被查獲,誣告未指定犯人之他人涉犯詐欺罪,徒增司法資源浪費,且使他人有受刑事處罰危險。念其犯後主動自首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處拘役廿日,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