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辯借貸最高保護利率:4倍LPR上限不適用貸款 "類金融"判決仍模糊
(原標題:爭辯借貸最高保護利率: 4倍LPR上限不適用貸款,“類金融”判決仍模糊)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有東南沿海地區消費金融公司人士表示,監管已窗口指導,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新發放貸款利率不得超過最高4倍LPR利率即15.4%。
借貸利率最高應該是多少?
11月12日,溫州法院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二審改判,認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業內將其解讀爲,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15.4%,即4倍1年期LPR利率)不適用於貸款。不過這並非絕對,湖南省長沙市一家地方法院10月末對長銀五八消費金融的兩起判決中,對於“罰息”利率標準按照4倍LPR計算,並“新老劃斷”。
溫州法院改判在業內引發熱議並引發新的爭議:金融機構借貸利率上限高於民間借貸是否合理?螞蟻集團旗下的花唄、借唄等互聯網貸款是否適用4倍LPR?
花唄、借唄依靠網絡小貸牌照與銀行聯合貸款,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發現,小貸借貸糾紛,不同地方法院判決不統一,有的採用了“新老劃斷”,新規出臺後所發生的借貸糾紛則按15.4%計算逾期利息;有的地方法院仍按照24%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等“類金融”較爲模糊,多地法院較爲支持按照最高4倍LPR利率判決融資租賃借貸糾紛案件,但一些地方法院明確融資擔保不受4倍LPR利率保護上限約束。
然而,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約束實際上已悄然降至持牌消費金融機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有東南沿海地區消費金融公司人士表示,監管已窗口指導,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新發放貸款利率不得超過最高4倍LPR利率即15.4%。
4倍LPR上限適用爭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多地法院在涉及銀行貸款、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貸款判決中,不適用於4倍LPR利率規定。
溫州中院11月12日發佈的終身裁定,推翻了此前一審4倍LPR適用於銀行貸款的裁定。浙江溫州中院日前裁定,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此前8月20日,最高法發佈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LPR的4倍爲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爲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7月LPR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爲15.4%。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大幅降低。
除溫州外,其他多地亦發佈類似裁決,即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於4倍LPR民間借貸利率。
例如,11月13日,遼寧省鐵嶺市中院在對盛京銀行鐵嶺分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中表示,本案原告盛京銀行鐵嶺分行作爲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糾紛,並不適用4倍LPR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規定,故對被告鞍山資產公司辯稱應按照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即4倍LPR意見,不予支持。
對於消費金融公司,裁判文書網10月披露,河南省鄭州市中院、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對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借貸及保費追償糾紛判決裡,均按年化利率24%計算利息與罰息,沒有遵循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不過,今年10月以來,亦有地方法院判決消費金融公司需按照4倍LPR。
例如,10月29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法院對湖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兩起判決中,對於“罰息”利率標準按照4倍LPR計算,並“新老劃斷”。
該法院稱,原告、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貸款人支付罰息,罰息的計算標準爲貸款日利率的1.5倍。原告訴求中主張的利息,實際性質爲罰息。罰息已超過一年期LPR的保護上限,本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進行計算,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罰息暫計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後的罰息按LPR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對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類金融”怎麼辦?
業內關注的是,融資租賃、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典當行等業內俗稱“類金融”行業是否適用於4倍LPR貸款利率保護上限。
最高法8月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適用範圍爲“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類金融”機構恰處於模糊地帶。
從法院判例看,不同地方法院判決不統一,有的採用了“新老劃斷”,即最高法8月20日新規出臺前所發生的借貸糾紛,仍按24%計算逾期利息,新規出臺後所發生的借貸糾紛則按15.4%計算逾期利息;有的地方法院仍按照24%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對於前者,9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一起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被告償還呼和浩特市衆合小貸公司利息分段計算,2010年3月24日至2010年9月21日按月息10.0‰計算,2010年9月22日至2015年8月3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計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
對於後者,例如,10月2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院發佈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借款人按照月利率2%向廣州市網商小貸公司自2018年11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但是,11月9日,遼寧省昌圖縣法院對當地小貸公司的一審判決稱,原、被告對借款借期內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按2020年8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15.4%支付利息。
廣東小貸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徐北認爲,小貸公司應該屬於介於傳統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之間的“持牌放貸機構”。對於小貸等的定位,業內正在期待《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落地後予以明確。
對於融資租賃,多地法院較爲支持按照最高4倍LPR利率判決借貸糾紛案件,不支持按年利率24%爲標準計算逾期利息。
例如,11月,天津市濱海新區法院判決多項涉及融資租賃的案件,在一起對天津普惠商融融資租賃的一審判決中,濱海新區法院判決,原告主張按年利率24%爲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實爲違約金,本院結合雙方履行合同情況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酌定支持原告按照起訴時4倍LPR利率即年利率15.4%進行計算,對於原告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持。9月25日,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對平安國際融資租賃一審民事判決中稱,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本院依法調整爲4倍LPR利率標準計收。
對於融資擔保,一些地方法院明確融資擔保不受4倍LPR利率保護上限約束。
9月30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遼寧省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遼寧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稱,被上訴人提出如按合同約定雙倍支付擔保費用,被上訴人承擔的綜合利率已經超過《規定》關於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4倍LPR利率的規定問題。依照《規定》第三十條關於“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案不適用該法律規定。同時,按照雙方約定費率並未超過24%(日萬分之五加上4%),符合法律規定。
監管窗口指導消金公司
溫州中院“採用4倍LPR”改判後,這使得銀行借貸利率最高上限反超民間借貸利率,從而引發業內熱議。
對於溫州法院改判,盈科律所朱逸聰律師表示,從法律規定來看,溫州中院的改判並無太多爭議,但考慮到金融借貸的市場定位,以及風險和利益相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的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的利率。
他認爲,首先,央行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的目的絕非放任金融機構牟取高利,甚至應當是降低利率。其次,金融機構貸款風險低於民間借貸。從資金來源上看,金融機構是法律認可的吸收公衆存款的機構,其用於貸款的資金來源較爲穩定且成本較低;從風險管控上看,金融機構除了收取高額利息,尚有其他措施保障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例如,事前嚴格審查借款人資質,要求提供足額的擔保或合格保證人,事後將違約信息上報至徵信系統等。最後,貸款利率的確定與其風險密切相關,民間借貸的風險遠高於金融機構。就此而言,金融機構的貸款收益不應高於民間借貸。
人民法院的出版案例以及最高法案例均傾向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應超過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這也是金融借貸利率一直採用24%作爲上限的依據(舊的司法解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爲24%),因此,從金融借貸降低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出發,未來金融借貸利率同樣下調才符合政策精神。若非如此,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調整就變成壟斷金融機構借法滅殺民間借貸,從而獨享高額金融利差的利器,背離立法精神。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獲悉,最高法對民間借貸保護利率設定爲最高4倍LPR利率後,一些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已悄然下調貸款利率。
此前,金融監管部門高層在談及消費者保護領域所存在的六類亂象時,提到“個別消費金融公司息費過高,強制搭售保險,部分客戶綜合融資成本超過24%,甚至接近30%”。
不僅如此,有東南沿海地區消費金融公司人士表示,監管已窗口指導,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新發放貸款利率不得超過最高4倍LPR利率即15.4%。這使得一些資金成本較高的消費金融公司面臨不小的息差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