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市險企投資收益率披露要求調整爲三年平均值
中新經緯6月21日電 中國證監會網站21日公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2024年修訂)》,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舉意在進一步推動上市保險公司提升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證監會指出,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基於當前會計準則要求調整相關指標披露要求
一是《新保險合同準則》調整了保險公司的收入確認原則,對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都做出較大修改。本次修訂在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中對部分舊準則口徑的指標進行調整,並增加新準則下有助於投資者理解保險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相關會計數據或財務指標。
二是基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相關要求,調整第六條的投資資產披露要求中關於金融工具科目的相關表述。
三是刪除與其他規則重複規定,或者不再適用《新保險合同準則》以及企業經營實際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刪除原第七條、原第十條、原第十一條以及原第九條的部分條文內容。
(二)基於《規則Ⅱ》等調整相關披露要求
基於《規則Ⅱ》等行業監管規則的相關表述和要求,一是修改第六條關於償付能力相關表述,如將“實際償付能力額度、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修改爲“實際資本、最低資本”等。
二是將第七條風險類別的列示內容修改爲“保險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
三是將第三條、第十四條中“總精算師”相關表述完善爲“總精算師(或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三)結合保險公司經營實際情況完善相關披露要求
一是考慮到保險公司業績具有長週期特點,本次修訂將投資收益率、綜合成本率和綜合賠付率的披露要求調整爲三年平均值。
二是結合保險公司實際,本次修訂新增第五條,允許其可以在年報中選擇使用分季度披露規模保費或原保險保費收入、利息收入等經營指標的方式代替分季度披露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財務指標的相關要求,給予其一定的信息披露彈性。
(四)明確新舊銜接的過渡期政策要求
考慮到在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期間,部分上市保險公司適用過渡期政策相關要求,本規定明確新舊銜接事宜,即在過渡期內適用過渡期政策的公司可繼續按照《2022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據悉,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相關意見13條。部分意見爲指標口徑及披露可操作性方面的意見,已吸收採納其中部分意見,並對相應條款進行修訂完善。部分意見建議就具體事項的披露做出進一步明確,考慮到行文規範要求,或部分意見在現有規則中已有反映,未在規則條款中增加過度細化的信息披露要求。還有部分意見對規則定位及內容的理解不完全準確,無需修改具體條款,後續將在執行過程中加強培訓指導。(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