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提高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 在現基礎提30%

(原標題鄭州:提高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在現基礎提30%)

2月2日,河南省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公佈《關於提高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額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高鄭州市租房羣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

《通知》顯示,此舉是爲進一步培育發展鄭州市住房租市場,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功能,加快建立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

《通知》包含兩方面:首先,鄭州市住房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房屋網籤備案信息共享力度,爲相關單位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便捷服務。相關部門對能通過信息共享獲取房屋租賃網籤備案數據的,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紙質房屋租賃合同,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

此外,鄭州市公積金管理機構(部門)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且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允許承租人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在現有基礎上提高30%。

據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信息,2015年鄭州市曾下發《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對象範圍額度等問題

文件顯示,鄭州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對象和範圍爲:在職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租。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房屋用於自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支付房租。

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額度問題的規範包括:承租鄭州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當月實際支付的房屋租賃費用提取;承租鄭州市其他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的提取總額不得高於租房時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的50%;鄭州市區內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計提取的最高限額爲2000元,縣(市)和上街區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計提取的最高限額爲1200元。

提取申請人在房屋租賃期內每年度可申請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賃費用。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房屋租賃市場的租金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提取額度的上限,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