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審判 | 虛擬空間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問題之探——以《黑神話:悟空》中的“如來金箍棒”爲切入點

文 | 北方工業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鄧恆

2024年8月20日,首款國產3A遊戲《黑神話:悟空》上線,受到社會各界關注。《黑神話:悟空》中的虛擬角色造型、“天命人”使用的兵器“如來金箍棒”等道具裝備深受玩家喜愛,以其爲原型製作的手辦等實物商品均有不錯的銷量。虛擬空間中的外觀設計在物質空間中是否可以被自由地再現問題也引發了人們的思考。《黑神話:悟空》的技術底層支撐是數字技術、增強現實(AR)、虛擬現實(VR)等技術的深度應用,是虛擬空間技術的具體應用場景,虛擬與實景相融合讓遊戲玩家身臨其境。隨着虛擬技術的不斷髮展和成熟,部分領域物質空間與虛擬空間可以很好地融合,如全三維仿真模擬技術不但能夠讓操作者獲得與實景無差別的感官體驗,還能夠精準模擬和演示出物質空間的全過程。通過技術支持,物理世界的外觀設計產品在虛擬空間中能夠被無差異性再現,反之亦然。本文擬從外觀設計的角度思考虛擬空間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虛擬空間與物理空間的關係及立法之迴應

從技術角度來看,虛擬空間是通過網絡技術、數字技術、AR、VR及雲計算等多種技術手段創造的與現實空間相對應的抽象數字世界。隨着虛擬空間技術的不斷髮展和應用場景的不斷普及,虛擬空間逐漸與現實空間形成映射關係並可作爲現實空間的延伸和補充。

虛擬空間既是技術創新的對象,也是技術創新的載體,虛擬空間中的知識產權呈現出自身的特點。根據知識產權基本理論的解釋,物理空間中,知識產權本身是非物質性的,知識產權的載體是有形性的。因此,知識產權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物權的本質特徵。然而,在虛擬空間中,無論是承載標識的虛擬商品還是附着外觀設計的虛擬產品均只有視覺感官效果而無商品或產品功能。具體而言,虛擬空間中,不僅知識產權本身是非物質性的,承載知識產權的載體也是非物質性和虛擬化的。無論是商標、作品還是外觀設計,它們虛擬的本質是相同的,並且都是數字化的呈現。

虛擬空間作爲創新的新場域,虛擬空間中的創新成果該如何保護,是否可以適用物質空間創新成果保護的既有規則,都是關乎虛擬空間技術創新及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具體到遊戲《黑神話:悟空》而言,遊戲中極具創新的角色和道具設計是否可以獲得外觀設計保護,是目前我國在虛擬空間知識產權保護及立法實踐要回應的現實問題。司法實踐中,世界各國和地區針對此問題也作出了積極迴應。例如,新加坡2020年新修改的《外觀設計註冊法》將可以申請外觀設計的“物品”擴大到“非實物產品”。縱觀虛擬空間的商標保護立法動向,美國、英國、澳大利亞、韓國、日本等一些國家對虛擬空間商標保護進行了探索和實踐。我國積極迴應虛擬空間外觀設計保護需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和發展趨勢。

外觀設計制度功能及其產品與設計之關係

從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歷史沿革來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是工業及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同類產品的功能趨向同質化,導致產品的外形設計逐步成爲吸引消費者注意進而激發其購買慾望的因素之一。爲保護產品的造型和外在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應運而生。由此可見,儘管產品是外觀設計的載體,外觀設計需要依附在產品之上得以呈現,但產品本身並非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保護的目的。外觀設計與產品無論在物理上還是在概念上都是可分離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設立的初衷是保護富有創新和美感的新設計。例如,隨着虛擬仿真技術的發展,某款車的造型和新設計既可以通過圖紙或三維製圖軟件呈現出來,也可以通過真實的車而被製造出來,實物和非實物呈現所傳遞、表達的新設計在視覺感知、風格以及理念方面基本可以做到無實質性差異。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依附於產品之上的新設計,而不拘泥於產品的具體形式和實質,這與外觀設計保護的範圍僅限於創新價值和美學貢獻而不保護功能性設計特徵也是一脈相承的。

進一步分析,外觀設計專利中的產品與設計具有可分離性,其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程序中也有明確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部分的內容。筆者認爲,圖片是創意或者構思的表達,通過圖片繪製的手段呈現的屬於作品,不一定是現實存在的再現,否則可以直接採用拍照的方式呈現出照片。對此,《專利審查指南》中也規定了圖片可以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製圖工具來繪製。通過製圖軟件繪製的二維或三維圖片與虛擬空間中呈現的二維或三維圖片在技術上是一致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初衷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務中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而非產品本身。產品與設計具有觀念上的可分性,提交的圖片能夠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即可,至於產品是否被物質性地呈現或存在均不影響對該產品外觀設計的保護。

《專利法》中GUI外觀設計保護沿革及其啓示

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Interface,以下簡稱GUI)是一種實現人機交互的用戶界面形式,用戶可通過電子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形元素操作電子設備,而不再需要輸入文本指令或字符命令來完成操作輸入,從而可以直接通過圖形方式、窗口、菜單或者按鍵等方式構成的人機交互界面。從技術層面來看,GUI是虛擬空間不可或缺的構成元素,是人類進入虛擬空間的媒介。因此,GUI外觀設計的保護可以爲虛擬空間外觀設計保護提供重要參考。通過梳理我國《專利法》及《專利審查指南》中涉及GUI外觀設計的歷次修改和審查標準的變化發現,2014年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是一道分水嶺。從2014年相關法律法規首次將“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納入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範圍,到2019年可以用顯示屏幕面板作爲載體,繼而放寬對圖形用戶界面所附着的產品載體的要求,強化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保護,再到2020年放寬至特定條件下,申請人“可以以不帶有圖形用戶界面所應用產品的方式進行申請”,如“用於電子設備的道路導航圖形用戶界面”“手機的移動支付圖形用戶界面的搜索欄”等。筆者認爲,GUI保護規則的演進體現了外觀設計“產品”的抽象化和弱化。GUI是虛擬空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外觀設計方面的體現,能夠給虛擬空間外觀設計的保護提供一些可借鑑的做法。

隨着GUI與網絡遊戲在智能化和人性化方面的技術交融,二者的用戶界面在多方面都具有共性,如人機交互性、美觀性、實用性及技術性。遊戲玩家操控虛擬角色和道具裝備時是GUI人機交互的過程。因此,網絡遊戲界面也可以看作一種獨特的GUI。從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原理來看,GUI能夠獲得保護主要在於富有美感的創新設計。筆者認爲,遊戲《黑神話:悟空》中富有創意的虛擬角色造型和道具裝備可用於人機交互的用戶界面元素呈現,從而成爲獨具風格的GUI外觀設計。因此,通過申請GUI外觀設計專利的方式加以保護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虛擬空間中商標保護的最新動向及其啓示

目前,世界多國或地區已將虛擬商品或虛擬服務增補進《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以下簡稱《尼斯協定》)中,爲用於虛擬商品或者虛擬服務的商標能夠獲得註冊和保護提供依據。這表明了虛擬空間有適用現實規則制約的必要性。例如,非物質性的數字藏品上附着特定標識的商業活動,依然要以法律作爲其行爲準繩,其中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適用。同理,附着創意造型和外觀的非物質性的數字產品或商品,也須遵循法律所明確的邊界:第一,商標法語境中的商品與專利法語境中的產品具有同質性。商品是指用來交換的且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勞動產品,產品是指爲滿足消費者需求而設計、製造或提供的任何物品或服務,兩者無實質性差異。第二,商標與外觀設計在區分和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上具有同質性,前者因爲商品上的標識之“顯著特徵”而具有區分功能,後者是通過創新的設計呈現出“明顯區別”於現有的產品造型和外觀,此種獨特的外觀實現了區分產品來源的附隨功能。在虛擬商品中,虛擬商品貼附標識的行爲與虛擬產品承載的獨特外形設計具有相通性,用虛擬空間商標保護的正當性解釋虛擬空間中虛擬產品外觀設計保護的必要性是可行的。

從司法實踐來看,部分外觀設計專利權過保護期後,因其依附的產品經過多年的製造和銷售,已經被消費者熟知,該產品已成爲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在此情形下該產品的外形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獲得保護和救濟。根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通常被認爲是對非註冊商標的保護,這也證明了商標和外觀設計在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方面具有相通性,包括是否有混淆和誤認之嫌,均是二者在侵權判定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具體而言,無論是外觀設計侵權評定中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還是商標侵權中標識相同或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二者的依據都是一般消費者對於商品或者產品的識別和區分是否被誤導或誤認。一般而言,不同品牌的商品,產品的外形往往有所差異。實踐中也常有一些權利人直接將自己的商標標識作爲貼附該標識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申請或作爲該產品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元素的情況。就此而言,正如前文所述,多國已將虛擬商品列入《尼斯協定》中,從而用於虛擬商品的標識可以獲得商標註冊。筆者認爲,也可進一步探索將虛擬產品增列入國際外觀設計分類(洛迦諾分類)中,從而讓虛擬產品富有美感的外形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具體到遊戲《黑神話:悟空》,其中的虛擬角色造型和道具裝備都屬於虛擬產品範疇,其獨特的外形設計也是值得並應該保護的。

數字化時代背景下,虛擬空間領域的創新,是人類探知未來和改造世界的主陣地,保護虛擬空間領域的知識產權就是保護虛擬空間中的創新。對虛擬空間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思考是一次專利制度迴應新技術發展訴求的有益嘗試和探索。通過橫向的制度比較和縱向的理論分析,迴歸到制度設立的初衷,迴應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需要,是解決現實問題的有效路徑。《黑神話:悟空》的熱賣是虛擬空間領域創意創新的結果。虛擬與實景結合所形成的感官效果離不開虛擬技術的深度應用,知識產權是激勵技術創新和應用的制度保障,激勵虛擬遊戲的創意與創新也不例外。據此筆者建議,第一,可嘗試探索將虛擬空間中的“產品”納入外觀設計產品的保護範圍;第二,可探索通過申請外觀設計或GUI的方式,對虛擬空間中的遊戲角色造型、道具裝備等加以保護。虛擬空間並非法外之地,與現實世界相比,虛擬空間只是創新的場景或場域不同。要進一步探尋虛擬與現實空間知識產權保護創新法治生態,加強虛擬空間知識產權保護,爲未來科技創新保駕護航。

本期封面及目錄

<< 滑動查看下一張圖片 >>

《中國審判》雜誌2024年第19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53期

編輯/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