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12情形 勞部:性騷法處理

「性別平等工作法」前年修法,增訂若「不特定人」在公共場所騷擾工作者將由「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但「不特定人」與場域定義模糊,導致地方政府第一線人員在認定上無所適從。本報資料照片

性工法第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若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場所,被不特定人性騷擾,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舉例來說,百貨公司櫃姐遭顧客性騷、車站站務員遭乘客性騷,都回歸性騷法處理。但修法後,不少地方政府抱怨,不特定人、發生場域定義模糊,像長照居服員在個案家被騷擾,場域在私人住家,個案也非不特定陌生人,如何認定?

爲此,勞動部會商衛福部,整理出十二類樣態適用性騷法。包括居服員在個案家被騷擾、照顧或福利機構在執行職務時遭被照顧者騷擾、社區或大樓管理員在社區或大樓管理室被住戶、送貨員、來訪者騷擾、房仲於待售房屋中遭顧客騷擾等。

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說,考量部分受僱者執行職務的場所,非僱主所能支配、管理,騷擾行爲人不是自家員工,也非業務往來單位員工,僱主在調查、懲戒上都使不上力,若適用性騷法,由公權力介入,就能接住每一個受害人。

他強調,僱主仍有必要在公司內提升員工危險辨識、心理諮商等資源協助,相關補救措施仍要做,否則違反性工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批評,勞動部僅以函釋羅列十二項樣態,像是代售房屋、居服個案住家,就跟公共場所解釋不通,勞動部若不將模糊概念的「不特定人」、「公衆場所」做明確的法律定義,只會讓認定解釋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