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羈押庭 應由3法官決定

鄭文燦貪污案件,首次聲押庭系由一名法官來決定是否羈押,更引發法官父親曾爲鄭部屬的爭議。經檢方抗告成功 ,雖然桃園地院重新裁定交保金提高爲一二○○萬元,檢察官仍抗告成功。桃園地院昨下午第三度開羈押庭,歷經四小時餘檢辯攻防,法官最終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

除了全案後續發展受到矚目,過程中檢、院及高院之間對於羈押與否的攻防,也成爲討論焦點。

現行法院組織法僅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三人合議,最高法院五人合議。但沒有規定地方法院羈押庭,究竟是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裁定。桃園地院刑事分案補充要點規定,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隨到隨分案,經高院撤銷發回,上班時間隨時分案,下午五點三十分以後由值日法官處理,有迴避事由,由值日班之審判長、陪席法官處理。但實務上不管哪個法院,都是一人獨任裁定是否羈押。

多年來這套制度從未改變,由一個法官獨任裁定是否羈押被告。司法院應制定統一之要點,或立法院修法,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之羈押庭由三個法官合議決定。羈押案件有一些屬重大案件,包括殺人、擄人勒贖、貪污、內線交易、操縱股票及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列舉之許多罪名等。如果被告遭羈押,影響當事人權益;若不羈押,可能影響檢察官之偵查作爲。

羈押與否看似簡單,要取得平衡點,處處皆學問。內行人都知道,這也有自由心證及經驗隱藏其中。因爲偵查中案件,不是十分明朗,光以檢察官所提卷證、書證、物證及人證(未經詰問),如何認定是否犯罪嫌疑重大?如何判斷有無逃亡之可能或勾串證人、共犯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之判斷標準何在?如何認定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概然性?及有羈押之「必要性」?這些抽象的文字,如果是資深法官,已累積不少之經驗,都未必能精準到位。而偏偏地院法官不少是資淺的,就像醫院的急診室資淺醫師,如何解救緊急危險致命的病患?

因此,在司法預算獨立下,應增加法官員額(可從律師中遴選),以滿足複雜社會之需求。並明定在開羈押庭時,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由三位法官合議裁定,以期周全,避免獨斷,減少輕縱或亂押之情況。在保障被告之人權,及確保爾後之偵查作爲間,取得相對完美的平衡點。一舉數得,何樂而不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