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大數據“殺熟” 讓消費者不再被“收割”
“大數據殺熟最高可罰5000萬元”,這是《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通過之後備受關注的內容。7月6日,該條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佈,並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針對日益氾濫的數據收集行爲,該條例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爲基礎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
目前,數據既屬於企業的戰略資源,也是涉及到國家安全的重要資源。但是,如此重要的資源,卻在較長時間內處於野蠻生長的狀態,也因此出現了許多亂象,最典型的當屬大數據“殺熟”的問題。比如,同樣的行車路線,使用不同手機系統的用戶會支付不同的費用;同樣的外賣訂單,會員享受的優惠居然比普通用戶還要少;當用戶在出行平臺上頻繁搜索某地機票的時候,價格會上調,而換一部手機再搜索,低價機票又會出現。
對此,市場監管不可或缺。但每當監管準備出手的時候,總會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比如強調“技術中立”,市場自發調節,消費者享受到了便利等等,甚至宣稱中國消費者更願意用隱私換便利。事實上,這更多是在因果倒置。中國消費者不是不注重隱私,而是很多移動程序強制要求全面授權,不授權便不能使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同意全面授權更多是用戶的無奈。
理想狀態下,企業會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尊重用戶隱私,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但很多時候,現實卻是“骨感”的。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濫用用戶數據的行爲也已經不是某一家的問題。有時,越是大平臺,掌握的數據量越大,對於消費者權益的影響也會越大,而用戶卻缺乏可供選擇的其他平臺。
作爲地方監管部門的一次嘗試,《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明確了用戶作爲個人數據主體的決定權,規定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徵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範圍內處理其個人數據,不得通過誤導、欺騙、脅迫等違背自然人真實意願的方式獲取同意,並對同意規則的例外情形作出規定。
可以說,對於當前數據市場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該條例都有所涉及。但需要說明的是,監管不等於禁止,“有形的手”並不能取代“無形的手”,而只是希望規範“數字化的手”。該條例首次認可了數據處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於同意進行的合法數據處理的有效性,這意味着企業實際可以依靠此前的數據分析內容,繼續爲用戶提供服務。
在大數據時代,我們無法逃離算法對自己的分析,但我們有權利拒絕算法對我們的“算計”。有關互聯網,曾經有句名言:在網絡上,你無法知道對方是一個人還是一隻狗。而在如今的網絡世界,人們更切身的體會則是:你對自己的瞭解甚至沒有平臺多。對用戶而言,被瞭解的目的是爲了得到更好的服務,而不是被精準“收割”。深圳市的此次監管嘗試,無疑是對這一原則的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