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媲美星港財管方案 引進境外信託架構當推進器

星港財管就是以信託基礎,少了信託業務,就沒有今日的星港財管。圖/pixabay網站

根據富比世雜誌(Forbes)2019年全球億萬富豪榜,臺灣有40人擠進「10億美元俱樂部」,其中11人位列全球前1,000名。因此,金管會主委此時提出「媲美星港財管方案」,正是天時地利人和

過去全亞洲的錢往香港新加坡流去,信託就像一個「密封容器」,先確認「水」不會外流,再決定要拿來做什麼用途。信託跟銀行帳戶一樣,也是把錢交給金融機構管理,但開銀行帳戶只能「裝水」,沒有黏着度,客戶可以隨時換銀行,但是一旦做了信託要換受託人,那就茲事體大。信託之所以有黏着度,系因客戶與受託人有高度信賴關係,可信賴受託人即使在委託人辭世後過了好幾代,仍然會按照信託本旨分配信託收益。星港的財管就是以信託爲基礎,少了信託業務,就沒有今日的星港財管,近年星港更用信託「綁標家族辦公室,富人不但錢留星港,還在星港僱用一定薪水以上的員工。因此,要媲美星港財管方案,必須引進境外信託架構推進器

境內信託與境外信託最大的差異,在於境內信託主要分爲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而且受益人通常必須特定,境內業者甚至要求訂明受益比例,目前受託人也無法成爲保險保人,受託人的權力小,合約制式。境外信託的種類很多,可撤銷/不可撤銷、目的信託、Living Trust、Dynasty Trust、Standby Trust等等。受益人可能是任一代子孫,無論是否出生,也不需要寫明受益比例,只需列出「受益條件」(例如:滿40歲、買房創業等),彷佛一個「以家族成員爲受益對象的基金會」,可自由擬定分配方式及條件。境外信託結合保險商品規畫更是五花八門,甚至可用保險作爲家族控股的工具之一。

在規畫信託時,首先要了解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例如:爲後代規畫、自己使用、爲美國稅規畫、希望達到資產隔離及保護目的);第二要了解信託持有的資產的種類(例如:股份、不動產、現金、金融商品、有限合夥投資);第三要了解信託資產所在地,第四要了解委託人及受益人的國籍稅務居民身分;第五要了解家族成員的需求及家族理念;第六纔是選擇適合的投資商品。

以美國稅規畫爲主的信託,最常見的就是Foreign Grantor Trust,即非美國人爲美國後代設立的信託,這樣的規畫可爲美國後代節省稅負,非美國人有相當資產者幾乎都會爲美國人後代設立一個這樣的信託。過去通常設在香港及新加坡,其實未嘗不可設在臺灣。更進階者,有些家族希望設立以家族公司爲受託人之境外信託,並且成立以家族成員爲主的決策小組或投資審議委員會,或是成立分年移轉的美國信託以節省遺產稅等。

最後,關於受益人請求信託利益適格問題,涉及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理念及家訓,往往是百頁的法律文件。規畫時亦要注意跨國法交互適用問題,例如,長期住臺灣的美國籍委託人設立新加坡信託,受益人爲臺灣人,資產爲香港帳戶,關於委託人繼承人之特留分請求權究竟適用美國法、香港法、新加坡法或臺灣法,各國稅法如何申報等。

財管的商機可分成私人銀行顧問、信託、保險及周邊專業工作者,「媲美星港財管方案」如果只着眼「臺灣客戶」及「臺灣金融機構」其實非常可惜,整個香港的財管供應鏈如能移植臺灣,讓全世界的富豪把原來放在香港的「雞蛋」也放一些到臺灣分散風險,不要只放新加坡這個「籃子」,臺灣的國際視野會很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