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聯合發文 探索建立涉食藥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央網信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近日共同印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下稱《意見》),就各部門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藥品安全達成共識。
根據《意見》,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對於發生在校園及其周邊、餐飲聚集區、農貿批發市場等區域的,涉及嬰幼兒食品和藥品的,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輿論高度關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藥品安全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在辦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要共同建立行政執法情況和公益訴訟線索交流會商和研判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意見》提出探索建立管轄通報制度,要求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加強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意見》明確,檢察機關應在立案後7日內將立案情況告知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聽取行政機關意見。被監督行政機關15日內未採納檢察機關意見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的,檢察院應當繼續調查。經過訴前程序,食品藥品有關部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19年5月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要求。記者注意到,此次《意見》中明確指出要“積極落實食品安全工作意見要求,在食品藥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對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開展聯合調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與相關單位加強互相溝通、聯合調研,適時將已經形成的統一認識通過聯合發佈會議紀要、出臺辦案指導意見、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不斷健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從而推動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