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役男閃兵未依規報到 法辦出爐!判刑4月或噴12萬
20歲役男閃兵未依規報到 ,被送法辦結果出爐,判刑4月或易科罰金12萬。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是2004年出生的役男,縣政府在去(2024)年3月發出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他應在隔月按照指定時地,前往客運轉運站集合,併到黃埔陸軍步兵旅報到,接受徵集爲期4個月。但阿國簽收徵集令後,卻未依照指定時間前往集合地點,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報到,案經縣府函請偵辦。
檢方偵查時,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檢方認定,阿國所爲,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檢方依法予以起訴,並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法官認,阿國身爲役齡男子,依法有接受常備兵役徵集的義務,於接受徵集令後,仍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未報到,妨害國家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徵集,影響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所爲實有不該。
法官審酌,念在阿國在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他未有前科犯罪紀錄等。日前依法判決, 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